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

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行政公職局”的提述。

三、廢止第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