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23

刊登日期:

2023.9.18

版數:

2450-2451

  • 訂定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
廢止 :
  • 第9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
  •  
    相關法規 :
  •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 第3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上下限及資產淨值上限。
  • 第16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限額及資產淨值上限。
  •  
    相關類別 :
  • 經濟房屋 - 房屋局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載於表一:

    表一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人數) 每月收入下限
    (澳門元)
    每月收入上限
    (澳門元)
    1人 12,750.00 35,650.00
    2人 19,270.00 71,310.00
    3人 26,020.00 71,310.00
    4人 28,490.00 71,310.00
    5人 30,290.00 71,310.00
    6人 35,500.00 71,310.00
    7人或以上 37,300.00 71,310.00

    二、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資產淨值上限載於表二:

    表二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
    (人數)
    資產淨值上限
    (澳門元)
    1人 1,122,200.00
    2人或以上 2,244,400.00

    三、本批示不適用於參加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及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所指的取得經濟房屋申請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其仍分別適用第3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廢止第9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5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23

    刊登日期:

    2023.9.18

    版數:

    2451-2452

    • 發行並流通以「歡慶」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歡慶」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150,000枚
    四元 1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一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三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5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23

    刊登日期:

    2023.9.18

    版數:

    2452

    • 發行並流通以「歡慶」為題,屬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歡慶」為題,屬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500,000枚
    四元 500,000枚

    二、該等個性化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售價為每版澳門元一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5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23

    刊登日期:

    2023.9.18

    版數:

    2452

    • 發行並流通以「第70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4/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第70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六元 200,000枚
    六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5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23

    刊登日期:

    2023.9.18

    版數:

    2453-2456

    • 核准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式樣及警語內容。
    相關法規 :
  • 第6/2023號法律 - 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
  •  
    相關類別 :
  • 宣傳及廣告活動 - 衛生局 - 市政署 - 旅遊局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23號法律《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6/202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式樣,該標誌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核准第6/2023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式樣及警語內容,該標誌式樣及警語內容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及附件三。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標誌式樣及警語內容的解釋或說明,屬衛生局的職權。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式樣

    式樣一

    色彩說明:

    A——紅色

    B——黑色

    式樣二

    色彩說明:

    A——黑色

    B——黑色

    式樣一及式樣二的規格:

    一、各式樣均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長度至少為38厘米,寬度至少為20厘米;

    二、底色為白色;

    三、文字及字母須清晰易辨;

    四、式樣中中文字句的字型須為黑色“微軟正黑體”粗體字,葡文及英文字句的字型須為黑色大楷“Helvetica”粗體字。

    附件二

    (第二款所指者)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式樣

    (適用於以圖像或文字的任何遠距離方式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情況)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一及式樣二的規格:

    一、底色為白色;

    二、文字及字母須清晰易辨;

    三、式樣中中文字句的字型須為黑色“微軟正黑體”粗體字,葡文及英文字句的字型須為黑色大楷“Helvetica”粗體字。

    附件三

    (第二款所指者)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警語內容

    (適用於以口頭通訊的遠距離方式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情況)

    語言 警語內容
    中文 根據第6/2023號法律的規定,禁止向未滿十八歲人士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
    葡文 A VENDA OU DISPONIBILIZAÇÃO DE BEBIDAS ALCOÓLICAS A MENORES DE 18 ANOS É PROIBIDA, NOS TERMOS DA LEI N.º 6/2023
    英文 THE SALE OR SUPPLY OF ALCOHOLIC BEVERAGES TO ANYONE UNDER THE AGE OF 18 IS PROHIBIT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 NO. 6/2023

      

    法規:

    第15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23

    刊登日期:

    2023.9.18

    版數:

    2457

    • 撤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及解除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廢止 :
  • 第2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 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非本地居民在遵守衛生當局訂定的入境條件的前提下,方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第2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二、解除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廢止第2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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