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9

刊登日期:

2019.11.5

版數:

2514-2515

  • 訂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限額及資產淨值上限。
被廢止 :
  • 第9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和上限以及資產淨值上限。
  •  
    廢止 :
  • 第12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上下限及資產淨值上限。
  •  
    相關法規 :
  •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 第3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上下限及資產淨值上限。
  •  
    相關類別 :
  • 經濟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6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限額不得低於以下表一的下限金額及不得高於以下表一的上限金額:

    表一

    家團成員人數 每月收入下限
    (澳門元)
    每月收入上限
    (澳門元)
    1人 11,640.00 38,910.00
    2人 17,680.00 77,820.00
    3人 23,870.00 77,820.00
    4人 26,220.00 77,820.00
    5人 27,930.00 77,820.00
    6人 32,680.00 77,820.00
    7人或以上 34,390.00 77,820.00

    二、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上款所指申請人的資產淨值上限不得高於以下表二所載金額:

    表二

    家團成員人數 資產淨值上限
    (澳門元)
    1人 1,273,400.00
    2人 2,546,800.00
    3人 2,546,800.00
    4人 2,546,800.00
    5人 2,546,800.00
    6人 2,546,800.00
    7人或以上 2,546,800.00

    三、私人提供的零用金或其他援助金額,不被納入第一款所指申請人的每月收入的計算內。

    四、在不影響下款的規定下,本批示不適用於參加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所指的開展取得經濟房屋的一般性申請的申請人,其仍適用第3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五、廢止第12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7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9

    刊登日期:

    2019.11.5

    版數:

    2515-2516

    • 阿根廷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阿根廷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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