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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4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3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二十四條修改如下:
“ |
項目 | 費用/價金* (澳門幣) |
第二十四條──港珠澳大橋的車輛通行 | |
一、〔……〕 | |
(一)〔……〕 | |
(二)〔……〕 | |
二、澳門私家車一年期往來港澳常規配額(非抽籤)的發給或續期 | 豁免 |
三、〔原第二款〕 |
”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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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4/2022號行政法規《減免承批公司博彩毛收入撥款的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承批公司開拓的外國客源所產生的博彩毛收入,減免其繳納以該博彩毛收入計算的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撥款。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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