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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傳染病表列出的第二類疾病清單,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附表取代。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國際疾病分類 第十版編碼 |
疾病 |
A01-A02 | 傷寒、副傷寒及其他沙門氏菌感染 |
A03 | 志賀菌病(包括細菌性痢疾) |
A04.3 | 由腸出血性大腸埃希氏菌引起的感染 |
A06 | 阿米巴病 |
A08.0 | 輪狀病毒性腸炎 |
A08.1 | 由諾沃克因子引起的急性胃腸炎 |
A15-A19 | 結核病 |
A22 | 炭疽 |
A30 | 麻風 |
A36 | 白喉 |
A37 | 百日咳 |
A38 | 猩紅熱 |
A39 | 腦膜炎球菌感染(有或無腦膜炎) |
A50-A64 | 性傳播感染 |
A80 | 急性脊髓灰質炎 |
A81 | 克雅二氏病(亞急性海綿狀腦病) |
A82 | 狂犬病 |
A90-A91 | 登革熱 |
A92.8 | 寨卡病毒病 |
B01 | 水痘 |
B04 | 猴痘 |
B05 | 麻疹 |
B06, P35.0 | 德國麻疹[風疹],包括先天性德國麻疹 |
B08.4-B08.5 | 腸病毒感染 |
B15-B19 | 病毒性肝炎 |
B20-B24, Z21 |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B26 | 流行性腮腺炎 |
B30.3 | 急性流行性出血性結膜炎 |
B50-B54 | 瘧疾 |
J10-J11 | 流行性感冒 |
*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文本》(ICD-10)—— 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改文本
2. 這類傳染病通過呼吸道或消化道在人與人之間直接傳播,或通過其他受感染的媒介在人與人之間傳播;對這類傳染病的患者及接觸者,可能需要暫時隔離及/或避免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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