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9/2021號法律

公報編號:

52/2021

刊登日期:

2021.12.28

版數:

5266-5267

  •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相關法規 :
  • 第16/96/M號法律 - 設立車輛使用牌照稅,並通過《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及有關附件——若干廢止。
  • 第16/2000號行政法規 - 修改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
  • 第42/2011號行政法規 -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 第24/2017號行政法規 -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 第257/97/M號訓令 - 核准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之標誌式樣。
  •  
    相關類別 :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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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9/2021號法律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

    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7/2001號法律修改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七條

    (稅的結算及徵收)

    一、交通事務局於每年一月至三月結算車輛使用牌照稅,而車輛所有人須於上述期間內向該局繳納稅款。

    二、[廢止]

    三、[……]

    四、[……]

    第十二條

    (監察)

    一、[……]

    二、負責監察的人員,如發現任何違反本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立刻製作有關實況筆錄,並將之送交交通事務局以便提起處罰程序。

    三、[……]

    第十九條

    (罰款的歸屬)

    因本規章所指違法行為而徵收的罰款所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收入。”

    第二條

    修改提述

    一、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澳門市政廳”及“民政總署”的提述,改為“交通事務局”。

    二、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治安警察廳”的提述,改為“治安警察局”。

    三、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澳門市政廳廳長”的提述,改為“交通事務局局長”。

    四、在《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對“廳長”的中文提述,改為“局長”。

    第三條

    廢止

    廢止:

    (一)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第二條;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五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七條及附件二;

    (三)第16/2000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四)第42/2011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五)第24/2017號行政法規《〈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六)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

    第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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