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具資格的指定實體,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利註冊申請製作發明的審查報告書(附有評價意見的檢索報告)。
二、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利註冊申請人要求由上款所指實體製作發明的審查報告書或當有利害關係人就該申請提出異議,又或當申請人答覆有關異議時,所有為上述效力而提交予經濟局的文件必須以中文撰寫或翻譯成中文。
三、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權利人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佈授予發明專利之通告後的三個月內,將其能概括發明對象的名稱或標題、發明對象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提交予經濟局,尤其是專利說明書及專利登記簿副本。
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廢止第5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局關於深化在知識產權領域交流合作的安排》的生效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環境保護局傾卸許可(下稱“傾卸許可”)的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傾卸許可的尺寸為85.5毫米 × 54毫米,顏色為淺藍色,其正面下方載有黃色及黑色的長帶,印有環境保護局的標誌及“傾卸許可”的中、葡文字樣。
三、本批示自第22/2020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正面
背面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的傾卸費為每公噸澳門元七十元。
二、訂定特別拆建物料的傾卸費為每公噸澳門元二百元。
三、訂定其他拆建物料的傾卸費為每公噸澳門元二百元。
四、本批示自第22/2020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規範之車輛,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凌晨零時零分至九月三十日二十四時零分期間,無須繳付經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訂定的泊車費用。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5號法律增加的第2/2003號法律《國際或區際雙重課稅情況中的課稅制度》第一-A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柬埔寨王國政府簽署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愛護動物 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50,000枚 |
四元 |
250,000枚 |
四元五角 |
250,000枚 |
六元 |
250,000枚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4/2020號行政法規《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三年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本地機構參與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三年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申請表的式樣。
二、第34/2020號行政法規(下稱“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項及(九)項所指的持續教育課程及證照考試的時數及持續期範圍如下:
(一)一般持續教育課程的上課時數不得少於九小時且不得多於六十小時,而持續期不得超逾九十日;
(二)專業培訓或證書課程的上課時數不得多於一百二十小時,且持續期不得超逾一百八十日;
(三)證照考試的時間不得少於四十五分鐘;
(四)駕駛實習課程:
1)每一車輛類別均可提出二十五小時的駕駛實習課程申請,但必須保證同時有十小時及十五小時的課程供受益人選擇;
2)特別駕駛課程只有五小時及十小時;
3)二十五小時的輕型/重型摩托車、輕型汽車、重型貨車、重型客車及E類車輛駕駛實習課程的持續期為三個月;
4)五小時及十小時的特別/教練員駕駛實習課程、十小時及十五小時的駕駛實習課程,其持續期為兩個月。
三、課程導師以及出席課程及證照考試的受益人的簽到符合以下規則,方視為有效出席:
(一)就每節課,受益人應以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在專用電子設備拍卡兩次,首次於上課前三十分鐘至上課後十五分鐘,第二次於下課後三十分鐘內;
(二)就每節課,導師應以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在專用電子設備拍卡兩次,首次於上課前三十分鐘內,第二次於下課後三十分鐘內;
(三)就每一證照考試,受益人應以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在專用電子設備拍卡兩次,首次於證照考試開始前三十分鐘至開始後十五分鐘,第二次於證照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至結束後三十分鐘。
四、屬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六款所指不能使用行政法規第七條所指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情況,須採用以下方式:
(一)如出現電子設備故障、網絡故障或停電等情況,機構人員透過教育暨青年局的手機簽到應用程式產生限時有效的二維碼,讓導師及受益人於上款所定時段分別以其手提電話掃描該二維碼,並輸入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手提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作為電子簽到紀錄;機構應於簽到日翌日起計三日內在其專用的網上帳戶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報告,並附同不能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證明文件及資料;
(二)如受益人或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導師遺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應採用上項所述方式進行電子簽到;相關受益人或導師應於簽到日翌日起計三日內通過機構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治安警察局發出的報失憑證副本,或身份證明局發出的補發證件憑證副本;
(三)如導師為外地僱員,機構人員透過教育暨青年局的手機簽到應用程式產生限時有效的二維碼,讓導師於上款所定時段以其手提電話掃描該二維碼,並輸入其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手提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作為電子簽到紀錄;
(四)就輕型汽車、重型貨車、重型客車及E類車輛的駕駛實習課程,導師及受益人應於上、下課時,分別以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在教育暨青年局設置的自助服務機簽到;有關的上課時間以受益人與導師簽到的重合時段計算;
(五)就輕型/重型摩托車的駕駛實習課程,導師應於連續教授時段首名受益人上課時及最後一名受益人下課時,以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在教育暨青年局設置的自助服務機簽到;出席課程的受益人應於上、下課時,以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在教育暨青年局設置的自助服務機簽到;有關的上課時間以受益人與導師簽到的重合時段計算;
(六)如自助服務機因故障或停電等情況而不能使用,導師應視乎情況在(四)項或(五)項所指時間內,透過教育暨青年局的手機簽到應用程式,輸入其本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手提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進行電子簽到;為受益人作出簽到,導師透過教育暨青年局的手機簽到應用程式產生限時有效的二維碼,讓受益人以其手提電話掃描該二維碼,並輸入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以及其所提供號碼的手提電話為簽到而接收的驗證碼,以便受益人視乎情況在(四)項或(五)項所指時間內進行電子簽到;
(七)如在駕駛教考場以外的道路進行駕駛實習教學,導師及受益人應分別按上項所述的方式進行電子簽到;
(八)如手機簽到應用程式基於程式本身的技術故障或流動電訊網絡故障等情況而不能使用,機構應使用教育暨青年局指定格式的簽到表,而導師及受益人則應按其身份證明文件的簽名式樣在該表上簽署;機構應於簽到日翌日起計三日內在其專用的網上帳戶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報告,並附同不能使用手機簽到應用程式進行簽到的證明文件及資料。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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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