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2005號法律
公報編號:
29/2005
刊登日期:
2005.7.18
版數:
767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在第2/2003號法律內增加第一-A條,其內容如下:
行政長官可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將簽訂上條所指國際或區際協定的權限授予司長或局長。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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