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經第5/2010號法律及第5/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3號法律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澳門元二十二億元的債務。
[……]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十億元;
﹙二﹚“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億元。”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