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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經第5/201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3號法律《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1,000,000,000.00(澳門幣壹拾億元整)的債務。
在下列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其發展所需的銀行貸款: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900,000,000.00(澳門幣玖億元整);
﹙二﹚......”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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