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003號法律

公報編號:

22/2003

刊登日期:

2003.6.2

版數:

552-553

  •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
已更改 :
  • 第5/2010號法律 - 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
  • 第5/2014號法律 - 修改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的第5/2003號法律。
  • 第12/2020號法律 - 修改第5/2003號法律《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
  •  
    相關法規 :
  • 第1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制度
  • 更正 - 第5/2003號法律(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
  •  
    相關類別 :
  • 工商產業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03號法律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批准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中小企業向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銀行機構貸款提供保證,承擔總額為澳門元二十二億元的債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10號法律第5/2014號法律第12/2020號法律

    第二條

    範圍

    信用保證的範圍僅限於本金,不包括利息和其他應繳的負擔。

    第三條*

    目的

    在下列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其發展所需的銀行貸款:*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十億元; ***

    ﹙二﹚“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億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10號法律第5/2014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2020號法律

    第四條

    權限

    行政長官具有作出第一條所指信用保證的權限。

    第五條

    負擔

    在本法所指計劃範圍內提供的信用保證所產生的負擔,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支付。

    第六條*

    監察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後,即有權透過有權限實體監察受惠企業的活動。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第七條

    優先受償權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提供信用保證而以任何名義實際支出的金額,對信用保證受惠實體的財產享有動產一般優先受償權。

    二、上款所指的優先受償權的順位與《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條a)項所定的優先受償權的順位等同。

    第八條*

    規範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的制度由行政法規核准。

    * 請查閱:第19/2003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