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2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
家團成員人數 |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元) |
1 | 4,350.00 |
2 | 7,990.00 |
3 | 11,020.00 |
4 | 13,390.00 |
5 | 15,120.00 |
6 | 16,850.00 |
7 | 18,580.00 |
8人或以上 | 20,270.00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010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改為:
養老金 | 每月三千七百四十澳門元; |
殘疾金 | 每月三千七百四十澳門元; |
失業津貼 | 每日一百五十澳門元; |
疾病津貼 | 屬沒住院的情況,每日一百一十四澳門元; |
屬住院的情況,每日一百五十澳門元; | |
出生津貼 | 五千四百一十八澳門元; |
結婚津貼 | 二千一百二十二澳門元; |
喪葬津貼 | 二千七百五十澳門元。 |
二、按第4/2010號法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放救濟金的金額改為每月二千四百五十七澳門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三)項及(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8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修改如下:
“八、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第18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修改如下:
“九、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