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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直屬行政長官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二、辦公室旨在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的監管制度進行檢視,並推動相應的立法工作及跟進完善措施,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分析、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財務出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公共資本企業”)以及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基金(以下簡稱“自治基金”)的運作及管理模式,並向行政長官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協助政府制定有助於公共資本企業和自治基金有效運作及完善管理的政策與法規;

(三)研究優化有關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所有的財產,特別是不動產的整體管理制度;

(四)構建對以上(一)項及(三)項所指的公共資產實施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體系;

(五)履行法律及行政法規賦予的其他職權。

三、上款中所指的自治基金不包括退休基金會及社會保障基金。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 請查閱:第18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辦公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定期委任的一名主任領導及兩名副主任輔助,其報酬分別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局長及副局長的薪俸點。主任及副主任得以兼任方式擔任職務,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六、為適用的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效力,以兼任方式在辦公室擔任職務者,則被確認為屬公共利益的情況。

七、辦公室由其運作所需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可透過向所屬部門以派駐或徵用方式、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的合同方式聘請有關人員。

八、在辦公室要求下,所有公共實體及部門有義務提供合作,尤其是在該辦公室要求下就其工作範圍提供協助。

九、因辦公室的設置及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所登錄的撥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承擔。

十、如上款所指預算未能於辦公室設立及運作初期執行,因其設置及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行政長官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十一、辦公室應每年向行政長官提交開展其工作所需的預算提案,以便將之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

十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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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前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在離任後,繼續為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從事有利於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的工作或活動。

二、崔世安先生為從事上款所指工作或活動所需的一切後勤及行政支援,尤其是辦公室及輔助人員、汽車及司機、保安、醫療、禮遇安排以及所需費用,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三、因執行本批示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行政長官辦公室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