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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三年。
二、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修改如下:
“三、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一)衛生局局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社會工作局局長;
(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六)衛生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
(七)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八)衛生局捐血中心主任;
(九)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一名;
(十)衛生中心代表一名;
(十一)衛生局傳染病防控處處長;
(十二)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十三)懲教管理局代表一名;
(十四)澳門理工大學代表一名;
(十五)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有關鏡湖醫院範疇代表一名;
(十六)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一名;
(十七)澳門明愛代表一名;
(十八)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一名;
(十九)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一名;
(二十)澳門同善堂代表一名;
(二十一)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二十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二十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二十四)澳門關懷愛滋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五)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一名;
(二十六)教育界代表一名;
(二十七)非政府青少年組織代表一名。
四、上款(三)項、(九)項、(十)項及(二十五)項至(二十七)項所指的代表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五、第三款(十二)項至(二十四)項所指的代表由有關實體及社團指定,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三、廢止第30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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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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