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需盡快完成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空中走廊的建設,以配合輕軌通車時能投入使用以及為減少對該區交通的影響,有需要保證「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空中走廊建造工程」能按期完成。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許可承建商於下列時段進行位於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運動場圓形地及運動場道的「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空中走廊建造工程」:
——自本批示公佈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期間星期一至六的二十時至二十二時(不包括公眾假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