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2/201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8/2018

刊登日期:

2018.11.26

版數:

1197

  • 修改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二條。
相關法規 :
  • 第214/98/M號訓令 - 核准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新收費表--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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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201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第28/2012號行政命令第48/2014號行政命令第55/2017號行政命令第79/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一、〔……〕

    a)〔……〕

    b)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横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路氹邊檢大樓的士站或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c)〔……〕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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