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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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1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經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第28/2012號行政命令、第48/2014號行政命令、第55/2017號行政命令及第79/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一、〔……〕
a)〔……〕
b)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横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路氹邊檢大樓的士站或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c)〔……〕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