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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十七)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修改如下:
“(二十七)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兩名;
七、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八、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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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4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修改如下: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原(十)項〕
(九)〔原(十一)項〕
(十)〔原(十二)項〕
(十一)〔原(十三)項〕
(十二)〔原(十四)項〕
(十三)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四)〔原(八)項〕
(十五)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兩名;
(十六)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代表一名。
六、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七、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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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的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十款修改如下:
“四、[……]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每年向保安司司長提交一份關於‘金融情報辦公室’活動的年度報告。
十、‘金融情報辦公室’隸屬保安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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