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十七)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修改如下:

“(二十七)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兩名;

七、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八、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4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4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修改如下: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原(十)項〕

(九)〔原(十一)項〕

(十)〔原(十二)項〕

(十一)〔原(十三)項〕

(十二)〔原(十四)項〕

(十三)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四)〔原(八)項〕

(十五)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兩名;

(十六)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代表一名。

六、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七、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預算承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4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的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十款修改如下:

“四、[……]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每年向保安司司長提交一份關於‘金融情報辦公室’活動的年度報告。

十、‘金融情報辦公室’隸屬保安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