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訂立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的合同,金額為$4,688,000,000.00(澳門幣肆拾陸億捌仟捌佰萬元整),已獲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13/2012號、第423/2014號、第96/2015號、第458/2015號及第15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5,388,000,000.00(澳門幣伍拾叁億捌仟捌佰萬元整);
然而,鑑於部份合同工作有所調整,須增加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5,418,219,990.00(澳門幣伍拾肆億壹仟捌佰貳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488,934,325.00 |
2012年 | $ 581,198,420.00 |
2013年 | $ 754,254,687.00 |
2014年 | $ 856,631,745.00 |
2015年 | $ 259,396,014.00 |
2016年 | $ 229,693,628.00 |
2017年 | $ 322,079,674.00 |
2018年 | $ 830,950,055.00 |
2019年 | $ 1,041,863,663.00 |
2020年 | $ 18,412,142.00 |
2021年 | $ 34,805,637.00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次項目8.051.173.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C140——輕軌氹仔線標識系統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C140——輕軌氹仔線標識系統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300,0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155,000.00 |
2018年 | $ 1,815,000.00 |
2019年 | $ 33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51.21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5,670,752.83(澳門幣伍佰陸拾柒萬零柒佰伍拾貳元捌角叁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2,835,376.40 |
2018年 | $ 2,835,376.43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廣東寅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為澳門大學書院二區(W21至W23)、紹邦書院(S9)及書院三區(W33及W34)學生食堂供應膳食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東寅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為澳門大學書院二區(W21至W23)、紹邦書院(S9)及書院三區(W33及W34)學生食堂供應膳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8,186,000.00(澳門幣柒仟捌佰壹拾捌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 17,430,000.00 |
2019年 | $ 21,912,000.00 |
2020年 | $ 26,145,000.00 |
2021年 | $ 12,699,000.00 |
二、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德華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五樓中華醫藥研究院靶標與篩選中心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華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五樓中華醫藥研究院靶標與篩選中心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9,800,072.00(澳門幣壹仟玖佰捌拾萬零柒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9,900,036.00 |
2018年 | $ 9,900,036.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211.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新城區污水處理廠地質勘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895,670.00(澳門幣貳仟叁佰捌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元整),已獲第10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部份合同工作有所調整以及工作期有所延長,須增加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25,030,690.00(澳門幣貳仟伍佰零叁萬零陸佰玖拾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7年 | $ 7,168,701.00 |
2018年 | $ 17,861,989.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44.133.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提供「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訂立提供「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8,976,000.00(澳門幣伍仟捌佰玖拾柒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 32,125,000.00 |
2019年 | $ 26,851,000.00 |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作經營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作經營訂立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1,046,261.00(澳門幣貳億壹仟壹佰零肆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 54,786,821.00 |
2019年 | $ 67,727,142.00 |
2020年 | $ 28,953,963.00 |
2021年 | $ 30,129,963.00 |
2022年 | $ 29,448,372.00 |
二、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美盈餐飲有限公司「為澳門大學書院一區(W11至W14)學生食堂供應膳食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美盈餐飲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大學書院一區(W11至W14)學生食堂供應膳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2,220,000.00(澳門幣陸仟貳佰貳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 17,850,000.00 |
2019年 | $ 17,850,000.00 |
2020年 | $ 17,850,000.00 |
2021年 | $ 8,670,000.00 |
二、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公共停車場興建工程連接明德樓行人通道——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公共停車場興建工程連接明德樓行人通道——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80,000.00(澳門幣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343,000.00 |
2018年 | $ 539,000.00 |
2020年 | $ 98,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3.021.19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駒澳門一人有限公司供應「船長約7米之巡邏艇」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駒澳門一人有限公司訂立供應「船長約7米之巡邏艇」的合同,金額為$9,260,000.00(澳門幣玖佰貳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2,315,000.00 |
2018年 | $ 6,945,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次項目2.010.098.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提供「新城A、B區海底隧道工程——初步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城A、B區海底隧道工程——初步設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7,420,000.00(澳門幣柒仟柒佰肆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7,742,000.00 |
2019年 | $ 34,839,000.00 |
2020年 | $ 27,097,000.00 |
2021年 | $ 7,742,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33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九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提供「友誼大橋結構健康監測」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友誼大橋結構健康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96,1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玖萬陸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 1,436,880.00 |
2019年 | $ 359,220.00 |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路環石排灣CN6a地段學校及教育設施建造工程協調和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石排灣CN6a地段學校及教育設施建造工程協調和監察工作」的合同,金額為$5,184,000.00(澳門幣伍佰壹拾捌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432,000.00 |
2018年 | $ 2,592,000.00 |
2019年 | $ 2,16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183.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870,000.00(澳門幣叁佰捌拾柒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258,000.00 |
2018年 | $ 3,096,000.00 |
2019年 | $ 516,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5.020.162.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提供「澳門機場擴建方案水利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珠江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科學研究院訂立提供「澳門機場擴建方案水利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500,000.00(澳門幣捌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4,000,000.00 |
2018年 | $ 4,50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航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航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梁坤華建築商執行「二零一八年第一期翻新及新增澳門區及離島區交通標誌牌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梁坤華建築商執行「二零一八年第一期翻新及新增澳門區及離島區交通標誌牌工程」,金額為$1,256,830.00(澳門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捌佰叁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二零一八年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及電台頻道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二零一八年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及電台頻道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499,214.00(澳門幣伍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粵通船務有限公司提供「海上清潔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海上清潔服務」的合同的附加合同,金額為$6,133,332.00(澳門幣陸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022,222.00 |
2018年 | $ 5,111,11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一組「海事及水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創銳圖書服務中心提供「製作2018至2019年《澳門旅遊》電子刊物中英文版」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創銳圖書服務中心訂立提供「製作2018至2019年《澳門旅遊》電子刊物中英文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599,2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8年 | $ 1,299,600.00 |
2019年 | $ 1,299,600.00 |
二、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服務合作綜合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的質量控制(機電)」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服務合作綜合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的質量控制(機電)」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96,808.11(澳門幣叁佰壹拾玖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壹角壹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27,872.00 |
2018年 | $ 1,534,464.00 |
2019年 | $ 1,534,472.11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71.005.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栢強五金機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30米巡邏船」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栢強五金機器訂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30米巡邏船」的合同,金額為$128,427,720.00(澳門幣壹億貳仟捌佰肆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32,106,900.00 |
2018年 | $ 89,899,300.00 |
2019年 | $ 6,421,52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次項目2.010.098.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立法會前地下水道重整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立法會前地下水道重整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279,5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3,069,875.00 |
2018年 | $ 9,209,625.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15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行人隧道一工程」的合同,金額為$54,797,514.70(澳門幣伍仟肆佰柒拾玖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柒角),已獲第27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51,632,767.70(澳門幣伍仟壹佰陸拾叁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柒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15,973,753.68 |
2015年 | $ 20,088,037.50 |
2016年 | $ 13,117,538.32 |
2017年 | $ 2,453,438.20 |
二、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29.20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新城填海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2)——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城填海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2)——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700,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柒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1,270,000.00 |
2018年 | $ 6,350,000.00 |
2019年 | $ 3,810,000.00 |
2021年 | $ 1,270,000.0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33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海島警務廳氹仔(北安)辦公室裝修工程——監察」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海島警務廳氹仔(北安)辦公室裝修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50,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交四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九澳隧道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0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1,219,5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3,422,500.00 |
2016年 | $ 8,214,000.00 |
2017年 | $ 8,214,000.00 |
2018年 | $ 684,500.00 |
2019年 | $ 684,500.00 |
二、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198.05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執行「澳門國際機場旁行車天橋結構加固及維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國際機場旁行車天橋結構加固及維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9,628,129.00(澳門幣壹仟玖佰陸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7年 | $ 4,907,032.25 |
2018年 | $ 12,758,283.85 |
2019年 | $ 1,962,812.90 |
二、二零一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87.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升降機類設備抽檢(2018年度)」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升降機類設備抽檢(2018年度)」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4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肆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39/GM/96號批示第5款、第6款及第7款修改如下:
“5. 決定購置或租賃資訊設備或服務時應遵照下列手續,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a)開支金額少於澳門幣三十萬元者,由有利害關係的部門製作一份列明依據的建議書;
b)開支金額由澳門幣三十萬元至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者,由有利害關係的部門的資訊或具此範疇職權的附屬單位製作研究書;倘沒有該附屬單位,研究書則由計劃組製作;
c)開支金額超過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者,由計劃組製作研究書。
6. 如屬下列情況,必須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
a)購置或租賃的資訊設備用作接駁本身設施以外的其他部門的系統或網絡;
b)研究書是按照上款b)項及c)項的規定由計劃組製作,但屬購置或租賃資訊設備或系統的維修保養服務、購置資訊範疇的技術支援服務、延續具使用許可期限的軟件服務和使用權的程序除外。
7. 第5款b)項及c)項所指的計劃組由三名高級技術員或資訊技術員組成;如必須按照上款規定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則至少須有一名技術人員由行政公職局指派。”
二、在本批示生效前已開展的資訊設備或服務購置或租賃程序適用原來的制度。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