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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華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建設——項目管理諮詢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建設——項目管理諮詢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882,372.00(澳門幣壹仟伍佰捌拾捌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6,256,692.00 |
2016年 | $ 4,812,840.00 |
2017年 | $ 4,812,84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2.020.161.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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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交四航院(澳門)有限公司提供「路環——九澳隧道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四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九澳隧道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219,5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7,529,500.00 |
2016年 | $ 8,214,000.00 |
2017年 | $ 5,476,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6、次項目8.051.198.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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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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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5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五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醫療券可在醫療券自助列印機列印取得。
二、根據第8/2015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五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六款的規定將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簽署移轉聲明書和將之交予被背書人。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在醫療券上簽署確認。
四、如支付予私人衛生單位的金額低於醫療券的面值,受益人不得要求返還差額。
五、參與計劃的私人衛生單位每月須將經使用的醫療券送交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六、衛生局最遲須自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就醫療券作出結算。
七、所有關於醫療券給付的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八、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九、核准醫療券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尺寸:210毫米 × 7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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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38,000,000.00(澳門幣壹拾貳億叁仟捌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185,700,000.00 |
2015年 | $ 149,798,000.00 |
2016年 | $ 372,638,000.00 |
2017年 | $ 334,260,000.00 |
2018年 | $ 195,604,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7、次項目8.051.204.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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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370,870.00(澳門幣壹仟貳佰叁拾柒萬零捌佰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632,100.00 |
2016年 | $ 3,158,520.00 |
2017年 | $ 3,158,520.00 |
2018年 | $ 3,158,520.00 |
2019年 | $ 263,21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7、次項目8.051.20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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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工程監察——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工程監察——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0,358,500.00(澳門幣肆仟零叁拾伍萬捌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6,376,500.00 |
2016年 | $ 11,037,000.00 |
2017年 | $ 11,622,000.00 |
2018年 | $ 10,452,000.00 |
2019年 | $ 871,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7、次項目8.051.204.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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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栢誠(亞洲)有限公司提供「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技術援助」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栢誠(亞洲)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技術援助」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490,000.00(澳門幣捌佰肆拾玖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917,600.00 |
2016年 | $ 1,917,600.00 |
2017年 | $ 1,917,600.00 |
2018年 | $ 1,917,600.00 |
2019年 | $ 819,6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7、次項目8.051.204.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東望洋燈塔一百五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300,000枚 |
五元五角 | 3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300,000枚 |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256,259.84(澳門幣捌佰貳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捌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8,256,259.84 | |
總收入 | 8,256,259.8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8,256,259.84 |
總開支 | 8,256,259.84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姚頴珊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22,751,231.54(澳門幣貳億貳仟貳佰柒拾伍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伍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22,751,231.54 | |
總收入 | 222,751,231.5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22,751,231.54 |
總開支 | 222,751,231.54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容光耀——其他成員:黃艷梅、張惠芬、張鴻喜、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8,034,352.67(澳門幣肆仟捌佰零叁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陸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8,034,352.67 | |
總收入 | 48,034,352.6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8,034,352.67 |
總開支 | 48,034,352.67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劉關華——非執行委員:陳敬紅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51,975.21(澳門幣壹佰捌拾伍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貳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851,975.21 | |
總收入 | 1,851,975.2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5-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851,975.21 |
總開支 | 1,851,975.21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及何曼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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