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5

刊登日期:

2015.5.18

版數:

222-223

  • 修改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的合同。
  •  
    相關類別 :
  • 輕軌交通系統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訂立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的合同,已獲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13/2012號第42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688,000,000.00(澳門幣肆拾陸億捌仟捌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488,934,325.00
    2012年 $ 581,198,420.00
    2013年 $ 754,254,687.00
    2014年 $ 856,631,745.00
    2015年 $ 500,132,453.00
    2016年 $ 1,486,194,368.00
    2017年 $ 20,654,002.00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8.051.173.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5

    刊登日期:

    2015.5.18

    版數:

    223-224

    •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08,212,046.60(澳門幣捌億零捌佰貳拾壹萬貳仟零肆拾陸元陸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旅遊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808,212,046.60
        總收入 808,212,046.6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8-08-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808,212,046.60
        總開支 808,212,046.60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謝慶茜——委員:程衛東、方丹妮、譚麗霞

    法規:

    第9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5

    刊登日期:

    2015.5.18

    版數:

    224-227

    • 訂定各衛生中心的地區劃分。
    相關法規 :
  • 第81/9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若干廢止。
  • 更正 - 更正第9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葡文文本。
  • 第1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各衛生中心的地區劃分。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於澳門半島,提供初級衛生護理服務的衛生中心有:

    (一)筷子基衛生中心;

    (二)黑沙環衛生中心;

    (三)塔石衛生中心;

    (四)風順堂衛生中心;

    (五)海傍衛生中心。

    二、設立於氹仔島,提供初級衛生護理服務的衛生中心有:

    (一)海洋花園衛生中心;

    (二)湖畔嘉模衛生中心。

    三、各衛生中心的地區劃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四、各衛生中心的人員和設備由衛生局局長作出安排。

    五、廢止第34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澳門半島各衛生中心地區劃分

    筷子基衛生中心

    馬場北大馬路與何賢紳士大馬路交匯點——何賢紳士大馬路西延——巴波沙大馬路南延——關閘橫路東延——黑沙環馬路東南延——俾利喇街西南延——高士德大馬路西北延——連勝馬路西南延——連勝街——沙梨頭街(麗豪花園側一段)北延——白鴿巢公園東面及北面圍牆——鳩里——麻子街西延——家冷巷西延——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內港三十一號A碼頭北沿

    黑沙環衛生中心

    馬場北大馬路與何賢紳士大馬路交匯點——何賢紳士大馬路西延——巴波沙大馬路南延——關閘橫路東延——俾利喇街西南延——美副將大馬路東南延——海邊馬路——水塘馬路——外港

    塔石衛生中心

    外港——水塘馬路——海邊馬路——美副將大馬路——俾利喇街——高士德大馬路——連勝馬路——鏡湖馬路——炮兵馬路——哪咤廟斜巷——連安巷——史山斜巷——大炮台街——賣草地街——大堂巷——大堂前地——大堂斜巷——南灣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漁人碼頭

    風順堂衛生中心

    內港——司打口——群興新街——紅窗門街——天通街——蘇雅利醫生街——新馬路——南灣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終審法院前地——孫逸仙大馬路——海邊

    海傍衛生中心

    內港三十一號A碼頭北沿——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家冷巷——麻子街——鳩里——白鴿巢公園北面及東面圍牆(至麗豪花園)——沙梨頭街——連勝街——鏡湖馬路——炮兵馬路——哪咤廟斜巷——連安巷——史山斜巷——大炮台街——賣草地街——大堂巷——大堂前地——大堂斜巷——南灣大馬路——新馬路——蘇雅利醫生街——天通街——紅窗門街——夜呣街——夜呣巷——群興新街——司打口——內港

    氹仔島各衛生中心地區劃分

    海洋花園衛生中心

    A區:氹仔東北馬路南延(西側)——廣東大馬路(西側)——柯維納馬路東延——運動場道——東亞運大馬路(北側澳門賽馬場一帶)——海洋花園大馬路——蘇利安圓形地——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至北面一帶)——氹仔東北馬路北延

    B區:蓮花路南面及路環一帶地區

    湖畔嘉模衛生中心

    氹仔東北馬路南延(東側)——廣東大馬路(東側)——柯維納馬路東延(東北面)——運動場道(東側)——運動場道(西延東亞運大馬路南側一帶)——蓮花海濱大馬路(包括西側)——西堤馬路——海濱圓形地——蓮花路——機場大馬路(東北側至澳門國際機場一帶)——偉龍馬路東北延(東及東北面一帶)——北安圓形地——北安大馬路(氹仔新客運碼頭一帶)——氹仔東北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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