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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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4/2017號行政法規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16/2000號第4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修改如下:

“一、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標誌式樣取代。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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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二——標誌

第一式樣

第二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