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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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9/2021號法律 廢止
第24/2017號行政法規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經第16/2000號及第4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修改如下:
“一、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標誌式樣取代。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