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4/2017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2/2017

刊登日期:

2017.10.16

版數:

1293-1295

  •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被廢止 :
  • 第19/2021號法律 - 修改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  
    相關法規 :
  • 第257/97/M號訓令 - 核准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II所載之標誌式樣。
  •  
    相關類別 :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財政局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9/2021號法律 廢止

    第24/2017號行政法規

    《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16/2000號第4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號訓令獨一條修改如下:

    “一、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式樣,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標誌式樣取代。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附件二——標誌

    第一式樣

    第二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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