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7

刊登日期:

2017.9.18

版數:

1217-1218

  • 替代經第2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月二十九日第236/GM/99號批示所附的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附表。
被廢止 :
  • 第15/2018號法律 - 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236/GM/99號批示 - 列明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獲准從事之業務。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離岸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5/2018號法律 廢止

    第32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獲准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之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附表需要作出修改;

    根據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條g項及h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月二十九日第236/GM/99號批示所附的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附表,由附於本批示並屬其組成部分的附表替代。

    二、本批示的規定並不影響於本批示生效前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遞交的申請,亦不影響原先已獲許可的業務。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獲准於澳門離岸從事的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

    一、資訊設備顧問

    二、資訊顧問及程式編寫

    三、數據處理

    四、數據庫業務

    五、行政及檔案支援業務

    六、研究及開發業務

    七、技術試驗及分析業務

    八、船隻及航空器經營及管理服務

    九、中國與葡語國家商品及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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