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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36/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45/1999

刊登日期:

1999.11.8

版數:

4840

  • 列明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獲准從事之業務。
被廢止 :
  • 第15/2018號法律 - 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
  •  
    已更改 :
  • 第2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替代附於十月二十九日第236/GM/99號批示的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類別表。
  •  
    相關法規 :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6/GM/99號批示 - 列明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獲准從事之業務。
  • 第237/GM/99號批示 - 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 第32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替代經第2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月二十九日第236/GM/99號批示所附的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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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離岸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5/2018號法律 廢止

    第236/GM/99號批示

    訂定離岸業務一般制度之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規定,由總督透過刊登《政府公報》之批示,列明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獲准從事之業務。

    基此;

    護理總督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條g、h項,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1. 離岸商業服務機構獲准從事本批示附表列明之業務。

    2. 離岸輔助服務機構亦獲准從事附表所載之業務,但須遵守專門對其所屬或作為其組成部分、住所設於外地之機構提供該等業務之要件。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


    附 表*

    獲准於澳門離岸從事的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

    一、資訊設備顧問

    二、資訊顧問及程式編寫

    三、數據處理

    四、數據庫業務

    五、行政及檔案支援業務

    六、研究及開發業務

    七、技術試驗及分析業務

    八、船隻及航空器經營及管理服務

    九、中國與葡語國家商品及服務貿易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2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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