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9/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9/2017

刊登日期:

2017.7.17

版數:

892

  • 修改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二條。
相關法規 :
  • 第214/98/M號訓令 - 核准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新收費表--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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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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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9/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第28/2012號行政命令第48/2014號行政命令第55/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一、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首1600米 澳門幣19.00元;
    b)每跳──落旗後,每240米 澳門幣2.00元;

    c)〔……〕

    d)〔……〕

    二、〔……〕

    第二條──一、〔……〕

    a)〔……〕

    b)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或横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c)〔……〕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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