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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經營名為“飛機機身”及“飛機民事責任”的一般保險項目,並將該項目附加於第22/2005號行政命令、第4/2007號行政命令、第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及第129/2009號行政命令所許可經營的項目上。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條件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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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巴郡保險公司”經營名為“(人身及工作)意外”的一般保險項目,並將該項目附加於經第33/2016號行政命令所許可經營的項目上。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條件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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