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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維持第22/2005號行政命令及第4/2007號行政命令對“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險業務所作的許可,該公司中文名稱現改為“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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