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7

刊登日期:

2017.1.16

版數:

44

  • 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
相關法規 :
  •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 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
  •  
    相關類別 :
  • 房屋 - 樓宇維修基金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遞交申請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於核准本規章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九年內且須在工程施工前向房屋局遞交。

    二、〔……〕

    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17

    刊登日期:

    2017.1.16

    版數:

    44

    • 豁免漁船支付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相關法規 :
  • 第2/2007號行政法規 - 核准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
  • 第22/83/M號法令 - 修正海軍軍務廳收費總表。
  • 第12/SATOP/96號批示 - 核准調整由澳門港務局提供服務及發出文件所徵收之手續費之總表──廢止七月十三日第90/SATOP/92號批示 。
  •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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