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第40/2017號行政命令:
第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附註:印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內容如下: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
第39/2017號行政命令: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
第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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