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下稱“價金表”)。
二、價金表的金額可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或更新,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公共部門及公共實體無須繳付價金表中的費用及價金。
四、如無特別規定,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的應付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發出年度准照的應付金額,以發出准照日的月份至該曆年年終的完整月數按比例計算;
(二)年度准照每次續期的應付金額,為年度准照費用的全數,但收費表內另定准照續期金額者除外。
五、年度准照的續期申請應於一月至二月期間遞交,但法律另定期限者除外。
六、如無特別制度,不在上款所定期限內為年度准照續期,導致不得進行獲准的活動。
七、廢止第119/2008號及第3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項目 | 費用/價金* (澳門幣) |
第一章——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 | |
第一條——的士准照及執照 | |
一、簽發* | 透過公開競投或豁免公開競投 |
二、補發、更換或附註* | $ 300.00 |
三、的士執照的轉移 | $ 20,000.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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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的士駕駛員證* | |
一、報考專門考試 | 豁免 |
二、重考(倘考試不合格或缺席) | $ 200.00 |
三、簽發(包括當年年度費用)* | $ 800.00 |
四、年度費用、續期、補發或更換* | $ 100.0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
第二章——駕駛考試、准照及執照 | |
第三條——學習駕駛准照 | |
一、簽發 | $ 600.00 |
二、補發或更換 | $ 200.00 |
第四條——駕駛考試(包括第3/2007號法律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特別駕駛考試) | |
一、申請駕駛理論測驗 | $ 300.00 |
二、申請駕駛實習測驗 | |
(一)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600.00 |
(二)輕型汽車 | $ 700.00 |
(三)重型貨車 | $ 1,200.00 |
(四)重型客車 | $ 1,200.00 |
(五)牽引車或鉸接式車輛 | $ 1,200.00 |
三、重考任何一項駕駛考試的測驗 | $ 600.00 |
四、提前任何一項駕駛考試的測驗 | $ 600.00 |
五、延遲任何一項駕駛考試的測驗 | $ 400.00 |
六、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費(每輛,每小時) | $ 20.00 |
第五條——駕駛執照及證明駕駛資格的其他文件 | |
一、澳門駕駛執照及特別駕駛許可證 | |
(一)簽發澳門駕駛執照、特別駕駛許可證或相應的替代文件 | 豁免 |
(二)駕駛執照及特別駕駛許可證續期、更換或附註 | $ 400.00 |
(三)補發駕駛執照及特別駕駛許可證 | $ 600.00 |
(四)補發替代文件 | $ 200.00 |
二、以其他國家簽發的駕駛執照或同等證件換發澳門駕駛執照 | $ 2,000.00 |
三、簽發澳門駕駛執照證明(中文或葡文) | $ 100.00 |
四、簽發國際駕駛執照 | $ 300.00 |
五、特別駕駛執照(發予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執照持有人) | |
(一)簽發 | $ 1,000.00 |
(二)按期續期 | $ 600.00 |
(三)逾期續期 | $ 1,100.00 |
(四)補發、更換或附註 | $ 400.00 |
六、簽發《道路交通規章》第七十二條第五款所指的特別許可 | $ 1,500.00 |
第三章——教練員准照、校長准照及駕駛學校執照 | |
第六條——教練員准照 | |
一、教練員培訓課程——學費 | $ 800.00 |
二、教練員特別駕駛實習考試(每一類別) | $ 2,400.00 |
三、重考特別駕駛實習考試 | $ 600.00 |
四、簽發教練員准照 | $ 1,200.00 |
五、教練員准照按期續期(每年) | $ 600.00 |
六、教練員准照逾期續期(每年) | $ 1,200.00 |
七、教練員准照的補發、更換或附註 | $ 400.00 |
第七條——校長准照 | |
一、校長培訓課程——學費 | $ 1,000.00 |
二、簽發校長准照 | $ 2,000.00 |
三、校長准照按期續期(每年) | $ 1,000.00 |
四、校長准照逾期續期(每年) | $ 2,000.00 |
五、校長准照的補發、更換或附註 | $ 400.00 |
第八條——駕駛學校執照 | |
一、簽發駕駛學校執照(包括檢查設施) | $ 7,200.00 |
二、駕駛學校執照按期續期(每年) | $ 2,000.00 |
三、駕駛學校執照逾期續期(每年) | $ 4,000.00 |
四、因轉移駕駛學校而於駕駛學校執照上作附註 | $ 5,000.00 |
五、因更改駕駛學校執照上的其他資料而作附註 | $ 4,000.00 |
六、駕駛學校執照的補發或更換 | $ 400.00 |
第四章——車輛的核准、註冊及登記 | |
第一節——核准車輛商標及型號 | |
第九條——核准程序(認可及檢驗) | |
一、輕型汽車、重型汽車、工業機器車、掛車或半掛車 | $ 9,600.00 |
二、輕型摩托車或重型摩托車 | $ 4,400.00 |
三、發動機說明書或輪胎、預示信號裝置、安全帶或其他配件或組件的型號列表 | $ 1,000.00 |
第十條——建造、改裝或更換車廂、構件或其他元件 | |
核准建造、改裝或更換任何種類車輛的車廂、構件或其他元件 | $ 3,000.00 |
第二節——註冊 | |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掛車及半掛車的臨時註冊號牌 | |
一、特別號牌——每年 | |
(一)輕型汽車、重型汽車、掛車或半掛車(一對號牌) | $ 6,000.00 |
(二)輕型摩托車或重型摩托車(單一塊號牌) | $ 3,000.00 |
(三)逾期續期 | |
——輕型汽車、重型汽車、掛車或半掛車(一對號牌) | $ 9,000.00 |
——輕型摩托車或重型摩托車(單一塊號牌) | $ 4,500.00 |
二、特別號牌——每15日 | |
(一)輕型汽車、重型汽車、掛車或半掛車(一對號牌) | $ 900.00 |
(二)輕型摩托車或重型摩托車(單一塊號牌) | $ 500.00 |
三、試驗號牌——每15日 | $ 900.00 |
四、臨時號牌——每日 | $ 100.00 |
第十二條——註冊、恢復註冊及/或發出新註冊號碼(包括首次檢驗) | |
一、輕型摩托車 | $ 3,600.00 |
二、重型摩托車 | $ 4,400.00 |
三、輕型汽車 | $ 9,600.00 |
四、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10,800.00 |
五、掛車或半掛車 | $ 5,400.00 |
第十三條——購置經挑選的普通註冊號碼、特別註冊號碼或個人專有註冊 | |
一、購置於每日訂定的首400個號碼中挑選的普通註冊號碼(投標底價) | |
(一)汽車 | $ 40,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6,000.00 |
二、購置特別註冊號碼(投標底價) | |
(一)汽車 | |
——A組 | $ 250,000.00 |
——B組 | $ 200,000.00 |
——C組 | $ 120,000.00 |
——D組 | $ 60,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A組 | $ 24,000.00 |
——B組 | $ 12,000.00 |
三、購置個人專有註冊 | |
(一)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式樣(人名或字母數字) | $ 2,000,000.00 |
(二)由交通事務局確定的字母數字式樣(投標底價) | $ 2,000,000.00 |
(三)使用非規定顏色的附加費 | 有關費用的十分一 |
四、參與競投經挑選的普通註冊號碼 | $ 500.00 |
五、參與競投特別註冊號碼的保證金 | |
(一)A組或B組汽車 | $ 22,500.00 |
(二)C組或D組汽車 | $ 7,000.00 |
(三)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800.00 |
六、延遲使用經挑選的普通註冊號碼、特別註冊號碼或個人專有註冊,超過90日的附加費(每月或不足一個月) | $ 4,000.00 |
第十四條——註冊號碼的轉移 | |
一、的士或教練車註冊號碼的轉移 | 豁免 |
二、普通註冊號碼、特別註冊號碼及個人專有註冊的轉移(包括轉移時新的註冊檢驗) | |
(一)汽車 | |
——已繳付購置費用 | $ 6,000.00 |
——未繳付購置費用 | $ 40,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已繳付購置費用 | $ 1,600.00 |
——未繳付購置費用 | $ 6,000.00 |
三、轉移已購置但未登記的註冊號碼 | |
(一)汽車 | $ 30,00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4,500.00 |
第三節——登記 | |
第十五條——登記摺 | |
一、簽發 | 豁免 |
二、補發、更換或附註 | $ 200.00 |
第十六條——所有權轉移 | |
一、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200.00 |
二、工業機器車、掛車或半掛車 | $ 2,000.00 |
第五章——檢驗、專門鑑定、檢查及的士計程錶檢定 | |
第十七條——定期檢驗 | |
一、於交通事務局訂定日期內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350.00 |
(二)私人用途的輕型汽車 | $ 500.00 |
(三)職業用途的輕型汽車(包括教練車、的士、自駕之輕型出租汽車、貨車及客貨車) | $ 350.00 |
(四)私人用途的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300.00 |
(五)職業用途的輕型或重型摩托車(包括輕型及重型摩托車之教練車、貨車及自駕之輕型及重型出租摩托車) | $ 250.00 |
(六)掛車或半掛車 | $ 350.00 |
(七)三輪車 | 豁免 |
二、在原定期限以外 | $ 2,000.00 |
三、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 $ 1,000.00 |
四、申請提前或延遲檢驗的附加費(每一車輛) | $ 400.00 |
第十八條——特別檢驗及重驗 | |
一、法定期限內申請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2,000.00 |
(二)輕型汽車 | $ 2,000.00 |
(三)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200.00 |
(四)掛車或半掛車 | $ 2,000.00 |
二、重驗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4,000.00 |
(二)輕型汽車 | $ 4,000.00 |
(三)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2,000.00 |
(四)掛車或半掛車 | $ 4,000.00 |
三、由權限當局依法著令進行的檢驗 | 豁免 |
四、逾期申請(每逾期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的附加費) | |
(一)重型汽車或工業機器車 | $ 2,000.00 |
(二)輕型汽車 | $ 2,000.00 |
(三)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1,200.00 |
(四)掛車或半掛車 | $ 2,000.00 |
五、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 $ 1,000.00 |
六、申請提前或延遲檢驗的附加費(每一車輛) | $ 400.00 |
第十九條——專門鑑定、檢查及的士計程錶檢定 | |
一、機動車輛專門鑑定 | $ 600.00 |
二、檢查車輛的整體狀況(應車主要求) | $ 1,000.00 |
三、的士計程錶檢定 | $ 200.00 |
四、到場作實地檢驗的附加費(每一機動車輛) | $ 1,000.00 |
五、申請提前或延遲檢驗的附加費(每一車輛) | $ 400.00 |
第六章——移走及存放車輛 | |
第二十條——移走車輛 | |
一、腳踏車 | $ 25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750.00 |
三、輕型汽車 | $ 1,500.00 |
四、重型汽車或特別車輛 | $ 6,000.00 |
第二十一條——存放車輛(每日) | |
一、腳踏車 | $ 20.00 |
二、輕型或重型摩托車 | $ 50.00 |
三、輕型汽車 | $ 100.00 |
四、重型汽車或特別車輛 | $ 600.00 |
第七章——其他費用及價金 | |
第二十二條——書冊及識別標誌 | |
一、輔助駕駛考試書冊 | |
(一)第一分冊——交通標誌(雙語版或英文版) | $ 12.00 |
(二)第二分冊——路面交通情況(雙語版或英文版) | $ 12.00 |
(三)第三分冊——交通規則(雙語版或英文版) | $ 12.00 |
(四)第四分冊——違規罰則(雙語版或英文版) | $ 12.00 |
(五)第五分冊——安全駕駛(雙語版或英文版 ) | $ 12.00 |
(六)五冊套裝(雙語版或英文版) | $ 60.00 |
二、第3/2007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識別標誌(鋁質P牌) | $ 50.00 |
第二十三條——聲明書、證明及其他 | |
一、各類聲明書或附註 | $ 120.00 |
二、證明書、證明或其他相同性質的文件 | $ 120.00 |
三、補發或更換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標誌 | $ 100.00 |
四、補發其他沒有規定特別費用的准照 | $ 100.00 |
五、牌照現況說明(查車紙) | $ 20.00 |
六、加快費用 | $ 400.00 |
第二十四條──港珠澳大橋的車輛通行* | |
一、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抽籤)** | |
(一)發給配額或續期(三年期)** | $ 1,000.00 |
(二)參與抽籤 | $ 500.00 |
二、澳門私家車一年期往來港澳常規配額(非抽籤)的發給或續期*** | 豁免 |
三、常規配額持有人申請更換獲許可通行的車輛、車輛註冊號碼或駕駛員(每一情況)*** | $ 1,000.00 |
* 附加 - 請查閱:第14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3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 經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繳稅總表》所指的各類文件、文書及行為尚須繳付有關稅額。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移走和存放車輛的應繳費用調整如下:
(一)移走:
(二)存放: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