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經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21/2000號行政法規及第2/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一條、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二條修改如下:
郵電局為一具有法律人格並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主權,以及具有信用機構功能的局級機構,其宗旨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郵政公共服務和規管、監察、促進、協調一切與電信業有關的活動。
一、〔......〕
a)促進對郵政及電信範疇的國際協議、協定、規章等的適用,並代表該等範疇;
b)〔原c項〕
c)〔原d項〕
d)〔原e項〕
e)〔原f項〕
f)〔原g項〕
g)〔原h項〕
h)藉開展銀行性質的業務,促進執行行政當局的社會及房屋政策,並具有信用機構的性質;
i)〔原j項〕
j)〔原l項〕
l)提供電子商務服務;
m)負責規管、監察、促進電信業,並確保電信業的公平競爭;
n)確保電信服務使用者的權益;
o)確保電信經營者完全履行營業牌照或特許合同所定的義務;
p)向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發出規範性指引,以確保電信活動有系統地發展;
q)負責管理和監察無線電頻譜;
r)訂定電信器材及設備的技術標準,並加以規範、核准、認可、監管和檢測;
s)根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認可和監察認證實體;
t)促進資訊科技領域的發展;
u)協助訂定郵政、電信及資訊科技的政策。
二、郵政服務事宜的規範,由行政長官根據國際協議、協定、規章訂定。
三、〔......〕
四、〔廢止〕
一、〔......〕
a)〔......〕
b)〔......〕
c)〔原d項〕
d)〔原e項〕
e)〔原f項〕
f)〔原g項〕
g)〔原h項〕
h)〔原i項〕
i)〔原j項〕
j)〔原l項〕
l)〔原m項〕
m)〔原n項〕
n)〔原o項〕
o)〔原p項〕
P)〔原q項〕
q)〔原r項〕
二、〔......〕
一、〔......〕
二、行政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成員出席會議,方可作出決議;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票,表決票數相同時,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三、〔原第四款〕
四、〔原第五款〕
五、〔原第六款〕
六、〔原第七款〕
〔......〕
a)〔......〕
b)〔......〕
c)電子業務廳;
d)郵政儲金局;
e)電信管理廳;
f)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
g)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
h)組織及資訊處;
i)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
j)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
一、〔......〕
二、郵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a)〔......〕
b)因應業務和市場的發展及所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編製所需的人力資源與物料的預測研究,以及執行相關計劃;
c)在其職務範疇內,監督澳門特別行政區郵政法例與所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適用情況;
d)就國際函件業務中所發現的不當情事組成卷宗;
e)按所定的服務質量標準,執行接受、運輸和處理函件的一切業務;
f)就完整性及安全方面,持續監督服務質量;
g)在各口岸接收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郵袋、函件包、包裹及其他郵件;
h)〔原l項〕
i)寄發在處理單位封發的郵袋、函件包及其他郵件,以及按所定的郵路系統中轉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郵袋、函件包及其他郵件;
j)按萬國郵政聯盟的規定或與各郵政當局的協議,進行函件重量、數量及種類的統計工作;
l)根據每日收集的數據,計劃和監督在函件派遞方面的生產組織的活動及所取得的結果;
m)調查函件派遞過程中出現的不當情事;
n)因應成本及質量兩方面的因素,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函件派遞計劃;
o)〔原m項〕
p)因應所定的服務質量標準及城市發展,研究和開發函件處理和派遞系統;
q)因應郵電局業務的發展,與大宗函件客戶磋商協議;
r)在其職務範疇內,監督國際協議、協定、規章的適用情況;
s)在郵政營運活動範疇內,與各郵政當局及國際組織建立關係,尤其萬國郵政聯盟及亞太郵政聯盟,以提高服務效率;
t)處理郵件交換可能衍生的賠償;
u)核對、接受及編製有關寄發和接收郵件的國際帳目;
v)〔原i項〕
x)保持從國際機構收到的一切刊物的最新記錄,並促使生產組織將之發佈;
z)進行國際機構所要求的郵政範疇的研究;
aa)推展在其職務範疇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郵務廳下設等同於處級的郵政交換中心和國際會計及對外關係處,分別行使上款a至q項及r至z項所指的職權。
四、〔廢止〕
五、〔廢止〕
一、商業廳為負責創設和發展迎合市場需要的郵政服務及產品,生產和經銷集郵品,銷售郵政性質的服務及產品,以及研究和規劃郵政策略的附屬執行單位。
二、商業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a)〔......〕
b)〔......〕
c)〔原g項〕
d)〔原h項〕
e)〔原i項〕
f)〔原j項〕
g)〔原l項〕
h)〔原m項〕
i)〔原n項〕
j)〔原d項〕
l)〔原e項〕
m)〔原f項〕
n)〔原o項〕
o)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尤其向大客戶推廣服務及產品;
p)經考慮市場研究、統計數據、競爭及回報率的標準後,研究和規劃郵政策略;
q)推展在其職務範疇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商業廳下設集郵處及營業處,分別行使上款a至g項及h至p項所指的職權。
四、〔廢止〕
五、〔廢止〕
六、〔廢止〕
一、電子業務廳為負責電子認證服務、安全電子郵政服務、開發郵電局郵政科技及資訊系統,以及負責電子商務服務的附屬單位。
二、電子業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a)提供和推廣電子認證服務;
b)開發和推廣公共及私人實體的電子認證服務方案;
c)按郵政科技的發展、萬國郵政聯盟所定的技術標準及市場需要,制定郵電局的發展方針;
d)開發郵電局的郵政科技及資訊系統;
e)設立和推廣安全電子郵政服務;
f)研究和建議安全電子郵政服務的策略;
g)開發和推廣電子商務服務;
h)跟進和參加關於電子服務的萬國郵政聯盟委員會或小組;
i)推展在其職務範疇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電子業務廳下設電子認證服務處及電子商務處,分別行使上款a及b項和c至h項所指的職權。
四、〔廢止〕
五、〔廢止〕
一、郵政儲金局具有信用機構的性質。
二、郵政儲金局根據適用法例,具職權進行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交易,以及進行與從事銀行商業活動並無抵觸的具銀行性質的其他交易或服務。
三、〔......〕
a)〔......〕
b)〔......〕
c)採取措施以執行a項所指的年度業務計劃及預算;
d)管理郵政儲金局獲委託的自治基金;
e)〔原j項〕
f)進行投資;
g)編製各類風險管理的報表;
h)提供銀行性質的服務,包括吸納存款、批給貸款、滙款、兌換和電子支付;
i)促進銀行業務的多元化;
j)〔原d項〕
l)對擬進行的交易作出決定,並訂定收費、利息及其他服務條件,但以一般法無定出其他程序為限;
m)核准有關風險管理的指引;
n)〔原g項〕
o)〔原h項〕
p)〔原i項〕
q)〔原l項〕
r)推展在其職務範疇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四、郵政儲金局下設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和金融業務處,分別行使上款a至g項及h至i項所指的職權。
一、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為負責管理財政、人力、財產資源,對郵電局的一切收入及開支作正確的會計紀錄,並在該等範疇行使執行職能,以及負責通訊博物館的業務的附屬單位。
二、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a)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確保會計系統的運作,並負責發出每月會計資訊;
b)〔原h項〕
c)〔原i項〕
d)〔原j項〕
e)編製經營年度管理帳目;
f)〔原m項〕
g)〔原n項〕
h)〔原o項〕
i)〔原p項〕
j)編製人力資源的招聘、培訓、晉升計劃,並協調執行有關計劃;
l)〔原b項〕
m)〔原c項〕
n)處理人員的薪俸及扣除事宜;
o)〔原e項〕
p)〔原f項〕
q)管理通訊博物館的業務;
r)促進構成通訊博物館各主題範疇的郵電局博物館藏品的取得、研究、編目、分類、修復、保存和展覽;
s)組織和推動展覽、研討會及設有導賞的通訊博物館參觀活動;
t)定期舉辦旨在推廣集郵知識和電信科學與技術的活動;
u)促進和進行與通訊博物館各主題範疇有關的研究、調查和宣傳工作;
v)與教育機構、文化及專業團體、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有系統及定期組織與通訊博物館各主題範疇有關的活動;
x)推展在其職務範疇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下設財政處及人力資源管理處,分別行使上款a至i項及j至p項所指的職權。
一、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為負責郵電局的行政輔助,以及負責該局的平面設計與多媒體、公共關係、傳媒工作及總檔案的附屬單位。
二、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處理與監督實體有關的文書,為一切寄出的函件進行總編號,準備職務命令,以及組織與行政委員會有關的文書及檔案;
b)組織和處理用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文件;
c)協調編製郵電局的活動計劃及季度與年度活動報告;
d)管理郵電局的平面設計與多媒體工作;
e)負責郵電局的公共關係與傳媒工作,包括投訴的立案和跟進;
f)編製和持續更新關於推廣郵電局的形象及活動的宣傳品和刊物;
g)組織和安排新聞發佈會,並跟進郵電局職務範疇的訊息發佈工作;
h)提供關於郵政服務運作的資訊及說明,但以不涉及職業上的保密為限;
i)〔原c項〕
j)推展在其職務範疇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一、〔......〕
二、〔......〕
a)〔......〕
b)郵政交換中心;
c)郵政及/或郵政包裹及/或特快專遞的分局;
d)〔......〕
e)〔......〕
f)自助取件站;
g)〔原f項〕
三、如有需要設立低重要性的分局或不配備郵電局人員的郵站,該等分局或郵站的服務及主管職務可交由具適當資格的人士負責,並應按本組織規章第四十六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給予其酬勞。
四、郵站可設於公共或私人場地;如郵站設於私人場地,須經場地的所有人或承租人事先許可,以便能提供合適的服務和使公眾獲得妥善的安排;該等郵站一般負責執行普通的信件服務,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自助取件站可設於其他公共地方,並優先執行其他郵政服務。”
在經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局組織規章》內增加第五十九-A條、第五十九-B條、第六十-A條及第六十-B條,內容如下:
一、電信管理廳為負責協助制定電信範疇的政策,包括電信及廣播服務政策,以及負責管理和監察有關活動,但屬廣播內容者除外的附屬單位。
二、電信管理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a)規範和管理電信及廣播活動,尤其監管對適用於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的法例、規章、牌照、合同或規範性指引的規定的遵守情況,但屬廣播內容者除外;
b)就給予關於建立和經營電信網絡或提供電信服務的特許、牌照或許可,又或就有關續期事宜,發表意見,但屬在互聯網經營投注服務者除外;
c)就給予關於設立和操作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衛星廣播系統和提供衛星電視廣播服務的牌照或許可,又或就有關續期事宜,進行分析並發表意見;
d)協調和監管專用電信服務;
e)就給予關於經營專用電信服務的牌照或許可,又或就有關續期事宜,發表意見;
f)研究和建議各項電信及廣播活動的發牌制度及監管法規;
g)促進電信及廣播市場的有效運作;
h)為確保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的有效競爭,監督其策略並打擊限制競爭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
i)分析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協議及號碼可攜方案,並發表意見和發出指引;
j)應當事方請求,排解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在網絡或共用設施互連及號碼可攜方面的利益衝突;
l)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使用交叉補貼的方式,又或作出妨礙競爭或妨礙使用者自由選擇的其他行為;
m)分析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交的帳目並發表意見;
n)依法監管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和共同分擔有關成本的情況;
o)跟進和監督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以綑綁方式提供的服務;
p)跟進和監督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就預訂條件及服務特點使用誤導使用者的宣傳方式的個案;
q)分析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新服務的申請並發表意見;
r)分析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提出的收費建議並發表意見;
s)監察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的質素和訂價;
t)研究和跟進本地與國際的電信及廣播市場的現況、發展和趨勢;
u)就公共或專用電信網絡的建立和經營建議進行技術分析並發表意見;
v)就廣播系統、有線電視系統、衛星廣播系統的設立和操作發表技術意見;
x)研究和跟進國際組織關於電信設備的技術發展及質量標準的提議和報告;
z)研究電信基礎設施的優化和發展並發表意見;
aa)制定和修訂公共及專用電信器材及設備的技術標準,以及適用有關標準時使用的管理及技術規則;
bb)根據既定的技術標準,監察網絡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的質素;
cc)監察電信及廣播的網絡及設備的正常運作;
dd)監察網絡經營者執行各項優化網絡安全管理的措施;
ee)規範、核准、認可、監管和檢測電信器材及設備;
ff)就無線電干擾的事宜,進行測定、協調和處理;
gg)進行無線電電波的技術監測;
hh)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執行無線電監察工作;
ii)推展在其職務範疇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電信管理廳下設規管事務處、市場及競爭處、標準及技術處,分別行使上款a至f項、g至t項及u至hh項所指的職權。
一、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為負責協助制定資訊科技領域的政策,推動該等科技的應用,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在該領域的合作,以及負責規劃和管理公共電信資源,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及與外地的電信資源的運用的附屬單位。
二、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a)了解資訊科技發展趨勢,並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發展政策;
b)促進社會各界推廣適用於企業及市民的資訊科技;
c)促進社會各界應用多媒體及互動媒體;
d)促進和提高企業及市民在資訊科技範疇的資訊知識、技術及能力;
e)跟進和促進保障網絡及資訊安全的機制;
f)協助進行認證實體的認可程序;
g)監察獲認可的認證實體;
h)規劃和管理公共電信資源,並促進有關資源的有效運用;
i)規劃、管理和協調無線電頻譜,並編製無線電頻譜劃分總表;
j)規劃和管理衛星軌道位置的使用;
l)制定電信碼號方案;
m)分配和管理電信碼號資源;
n)協調互聯網域名及網址的分配和管理;
o)根據適用的國際法律文書的規定,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及與外地的電信資源的運用;
p)就無線電役權的設立發表意見;
q)執行無線電通訊服務的行政程序,包括關於設立和操作無線電通訊網及無線電通訊站的許可申請,測試無線電操作員的能力,核准和發出文憑或及格證明的行政程序,以及關於向符合所需要件的申請人發出與無線電操作員等同資格的證明的行政程序;
r)推展在其職務範疇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下設資訊科技發展處及電信資源管理處,分別行使上款a至g項及h至q項所指的職權。
一、組織及資訊處為負責開發、管理和維護郵電局的資訊系統及電子支付平台的附屬單位。
二、組織及資訊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開發和管理郵電局的資訊系統;
b)設計和維護郵電局的資訊網絡,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安全及各附屬單位所使用的資訊設備及應用程式的相容性;
c)設計和維護郵電局網站;
d)開發郵電局的電子支付平台;
e)開發和管理後備數據系統及數據復原系統;
f)持續監控和重新評估資訊系統,以確保資訊設備及應用程式的質素,以及使其切實符合郵電局的總體目標及各附屬單位的特定目標;
g)制定指引及建議,以確保設備及資訊應用程式的良好運作,並監控有關的使用情況;
h)研究和建議取得設備及電腦程式,以及訂定取得可消耗物應遵從的標準;
i)制定保障數據保密所需的安全守則,以及管理所有資訊使用者的密碼;
j)建議選擇性地銷毀已超過法律或規章規定的保存期間的數據;
l)在遵守必要的安全標準的情況下,研究並進行關於轉移數據和連接網絡及資訊應用程式的工作;
m)研究和建議執行組織模式所需的措施和適合郵政範疇運作的新資訊系統,尤其藉訂定適當的工作方法、流程及資訊載體,並使之合理化;
n)研究和建議有助郵政運作現代化及合理化的措施,並簡化傳統郵政服務程序;
o)規劃郵政範疇的科技及技術培訓活動;
p)推展在其職務範疇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一、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為負責管理和執行郵電局的土木建築計劃及工程,以及維修設施、取得物料和協調總務的附屬單位。
二、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a)對擬進行的樓宇興建、擴建、裝修、保養、維修等工程提出建議,協助編製有關計劃,以及按方案及承投規則協調執行工程;
b)審議顧問公司、建築公司、設計公司編製的研究及方案,並發表有關意見;
c)執行技術設計或其他性質的工作,並負責一切原件或副本的存檔、保存和分類;
d)協助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組織屬於郵電局的樓宇的清單及地籍;
e)以可動用的專長執行建築、保養、維修的工場工作;
f)遵守關於在部門的樓宇、設施、設備內的人員及財產的預防與安全規定,促進有關樓宇、設施、設備的清潔及衛生,以及有效編排輪班;
g)管理郵電局的財產系統,以確保使用者能在適當時間使用所需的設備、物料、動產、器具、印件及可移動物;
h)按使用部門的購買清單,編製諮詢價目計劃和執行物料取得程序;
i)在部門有需要時,設立設備、物料、動產及印件的存放處及儲藏室,並組織報廢程序,以便將過時和過剩的物料減至最少;
j)持續更新部門的會計紀錄以外的財產清冊及供應者資料庫;
l)監管和協調總務工作;
m)負責維護郵電局的車隊和管理有關車輛;
n)推展在其職務範疇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一、為一切法律效力,郵電局視為與郵政局屬同一公法人,且所有財產維持不變。
二、撤銷電信管理局。
根據經第1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在電信範疇應得的費用、金錢回報、罰款及其他款項,構成郵電局的收入。
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局組織規章》表一所載的郵政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所載的編制取代。
一、郵政局編制內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附於本行政法規的表一所載的相應職位。
二、電信管理局編制內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附於本行政法規的表一所載的相應職位。
三、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所載的郵政局及電信管理局的領導及主管官職據位人,按該表二所載職稱轉入相應的職位。
四、在郵政局及電信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新架構,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五、以上數款所指的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轉入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六、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均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七、在郵政局及電信管理局以徵用制度提供服務的人員,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電信管理局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設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的開考,仍然有效。
一、原分配予電信管理局的一切動產,按法定手續轉移予郵電局。
二、原分配於電信管理局的一切不動產,按法定手續並根據財政局與郵電局所協議的包括價格等的規定及條件,轉移予郵電局。
三、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在電信管理局職責範圍作出的支付和收取的收入,不構成郵電局的負擔或收益。
電信管理局二零一六年的預算結餘,以及該局於二零一六年未納入該預算中的撥款,轉入郵電局。
《郵政局組織規章》的名稱修改為《郵電局組織規章》。
一、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郵政局”及“電信管理局”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郵電局”的提述。
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郵政局局長”及“電信管理局局長”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郵電局局長”或其“行政委員會”的提述。
三、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郵政局的“人事暨會計廳”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郵電局的“財政及人力資源管理廳”的提述。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一)經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二條第四款、第五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五款;
(二)第21/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郵電局的名稱及其權限》;
(三)第5/2006號行政法規《電信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四)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六(九)項。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7 | ||
處長 | 18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46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4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18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2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18 |
郵務 | — | 郵務輔導技術員 | 8 |
電信 | — |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5 |
工務 | — | 繪圖員 | 1 |
技術稽查 | 1 |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40 |
郵務文員 | 50 | ||
郵務 | — | 郵差 | 90 |
總數 | 321 |
原郵政局或電信管理局官職 | 轉入郵電局的官職 |
郵政局局長 | 局長 |
郵政局副局長 | 副局長 |
郵政局郵務廳廳長 | 郵務廳廳長 |
郵政局儲金局廳長 | 郵政儲金局廳長 |
電信管理局電信活動管理廳廳長 | 電信管理廳廳長 |
郵政局集郵處處長 | 集郵處處長 |
電信管理局競爭促進處處長 | 市場及競爭處處長 |
電信管理局電信標準及技術處處長 | 標準及技術處處長 |
電信管理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 | 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 |
郵政局會計處處長 | 財政處處長 |
郵政局工程暨支援處處長 | 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