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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建設發展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並由兩名副主任協助,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定期委任,並獲如下報酬:
(一)主任的薪俸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局長的薪俸;
(二)副主任的薪俸相等於上項所指附表及欄目所載副局長的薪俸。”
二、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全文,並引入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本批示所作出的修改。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為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未來經濟發展策略,需就完善現行建設項目框架而於未來開展的公共或私型大型建設項目作深入分析。
此舉除在根本上確保有關研究、規劃、以及實施為一系列大型基建提供恰當的維修和持續現代化的措施外,還著眼於盤活經濟和提高居民生活質素,以回應未來的需要。
基此,還考慮到路氹填海區辦公室(GADA)及焚化中心暨污水處理站辦公室(GCIE)的撤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建設發展辦公室,簡稱GDI。
二、建設發展辦公室旨在促進及協調各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落實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執行、保養、現代化及發展方面的活動,並研究、跟進及開展與大珠江三角洲區域合作相關的建設項目,其工作包括:
(一)研究、協調及執行港珠澳大橋澳門著陸點配套設施的興建計劃,包括其接駁通道及其他輔助補充性質的基建設施;
(二)向參與港珠澳大橋相關協調小組的澳方代表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
(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需要,參與由特區政府指定,在粵澳合作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的發展計劃;
(四)研究、協調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各項大型基建設施的發展計劃;
(五)執行與公共工程承攬、取得財貨及勞務的判給,準備合同,協調監督工作及測試基礎建設相關的工作;
(六)推動直接或間接參與研究、開展工程或提供勞務及財貨的各部門和實體的合作;
(七)推動及跟進各項陸上、海港及空港口岸基礎建設計劃的執行及現代化。
三、作為項目組的建設發展辦公室,其存續期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四、建設發展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並由兩名副主任協助,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定期委任,並獲如下報酬:
(一)主任的薪俸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局長的薪俸;
(二)副主任的薪俸相等於上項所指附表及欄目所載副局長的薪俸。
五、建設發展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的所需的人員組成,有關人員可以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亦得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或以包工合同,或在主任建議下訂立個人勞動合同取錄。
六、經辦公室主任附理由說明的建議,建設發展辦公室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透過訂立協議或按勞務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技術輔助服務。
七、建設發展辦公室如與私人實體訂定勞務提供合同,應就須保密的事宜、輔助文件及其他交付或公開的資料等訂定特別保障的條款。
八、建設發展辦公室可設立工作小組或職能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
九、建設發展辦公室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十、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成立和運作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建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時由財政局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十一、建設發展辦公室可設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
十二、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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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新城填海區D區填土及堤堰——探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D區填土及堤堰——探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469,940.00(澳門幣捌佰肆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4,234,970.00 |
2017年 | $ 4,234,97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2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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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蔣國良個人企業主執行「氹仔盧廉若馬路T-127山坡整治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蔣國良個人企業主訂立執行「氹仔盧廉若馬路T-127山坡整治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334,880.00(澳門幣陸佰叁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2,000,000.00 |
2017年 | $ 4,334,88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2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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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Macau-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路環石排灣CN6d地段新衛生中心之設計工作」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300,0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330,000.00 |
2015年 | $ 1,320,000.00 |
2016年 | $ 1,320,000.00 |
2018年 | $ 330,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4.020.073.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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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機電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機電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600,702.90(澳門幣叁佰陸拾萬零柒佰零貳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720,138.00 |
2017年 | $ 1,440,276.00 |
2018年 | $ 1,440,288.9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0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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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17,853,640.00(澳門幣壹仟柒佰捌拾伍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2,479,672.20 |
2017年 | $ 5,951,213.30 |
2018年 | $ 5,951,213.30 |
2019年 | $ 3,471,541.2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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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體育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3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98/2013及39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423,000.00(澳門幣伍佰肆拾貳萬叁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957,000.00 |
2012年 | $ 3,828,000.00 |
2013年 | $ 319,000.00 |
2016年 | $ 319,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158.3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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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東望洋街行人天橋機電設施改善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東望洋街行人天橋機電設施改善工程」的合同,金額為$8,997,390.50(澳門幣捌佰玖拾玖萬柒仟叁佰玖拾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000,000.00 |
2017年 | $ 5,997,390.5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70.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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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隆國際展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2017及2018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項目經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隆國際展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2017及2018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項目經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596,000.00(澳門幣伍佰伍拾玖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399,000.00 |
2017年 | $ 2,798,000.00 |
2018年 | $ 1,399,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4.01.05.00.52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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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康福貢膳股份有限公司「為獄警人員購買膳食供應服務(服務期間: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福貢膳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為獄警人員購買膳食供應服務(服務期間: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合同,金額為$8,985,960.00(澳門幣捌佰玖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2,995,320.00 |
2017年 | $ 5,990,64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章「懲教管理局」內經濟分類「01.03.02.00.00膳食及住宿——實物」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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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格蘭披治電單車——第50屆大賽」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三元 | 500,000枚 |
四元五角 | 500,000枚 |
五元五角 | 5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5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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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孫中山誕生一百五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1,383,500枚 |
三元 | 1,383,500枚 |
三元五角 | 1,383,500枚 |
四元五角 | 1,383,5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650,000枚 |
二、上款所指郵票發行數量中,其中七十三萬三千五百套納入中國郵政、中國香港郵政及中國澳門郵政聯合發行的小全張,並以郵摺形式銷售,每冊售價為澳門幣五十元。
三、其餘六十五萬套郵票印刷成十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四萬零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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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十六條第六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的供款金額為每月澳門幣九十元。
二、由受益人及相關僱主各自承擔的供款比例為一比二。
三、廢止第37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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