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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3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古樹名木保護名錄》。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3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296,000.00(澳門幣玖佰貳拾玖萬陸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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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收益項目 金額
12-00   銷售及服務收入 9,296,000.00
12-01   貨品銷售收入 9,296,000.00
  71 銷售 9,296,000.00
總收益 9,296,000.00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
23-00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 8,054,000.00
  61 銷售貨品及耗用材料成本 8,054,000.00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764,000.00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764,000.00
  68 財務支出及損耗 764,000.00
25-00 人事費用 208,000.00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208,000.00
  64 人事費用 208,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50,000.00
26-10   雜項支出 250,000.00
  69 非常支出及損耗 250,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20,000.00
29-02   會費及捐贈 20,000.00
  65 其他經營成本 20,000.00
總費用 9,296,000.00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郵政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梁祝艷,陳念慈,溫美蓮,鄭秋明,Sylvia Isabel Jacq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