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利華行有限公司、科達有限公司及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企業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合同,金額為$61,973,288.00(澳門幣陸仟壹佰玖拾柒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16年 | $ 2,708,851.00 |
2017年 | $ 10,835,404.00 |
2018年 | $ 8,126,553.0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6年 | $ 2,018,185.00 |
2017年 | $ 8,072,740.00 |
2018年 | $ 6,054,555.0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6年 | $ 3,019,625.00 |
2017年 | $ 12,078,500.00 |
2018年 | $ 9,058,875.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大學——S28教職員宿舍裝修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9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8,449,051.00(澳門幣肆仟捌佰肆拾肆萬玖仟零伍拾壹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9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6年 | $ 12,112,262.75 |
2017年 | $ 7,267,357.65 |
2018年 | $ 29,069,430.6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3.021.168.1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