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合同,金額為$46,800,000.00(澳門幣肆仟陸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24,804,000.00 |
2017年 | $ 21,996,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次項目2.020.087.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781,541.92(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玖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781,541.92 | |
總收入 | 1,781,541.9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781,541.92 |
總開支 | 1,781,541.92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朱國宏、薛榮滔、顏裕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3,324.49(澳門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肆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93,324.49 | |
總收入 | 193,324.4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93,324.49 |
總開支 | 193,324.49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175,963,255.48(澳門幣叁拾壹億柒仟伍佰玖拾陸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肆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175,963,255.48 | |
總收入 | 3,175,963,255.4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175,963,255.48 |
總開支 | 3,175,963,255.48 |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陳詠達,羅嘉敏,黃晴錦,Jacques, Sylvia Isabel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發行並流通以「FIVB 世界女排大獎賽 – 澳門 2016」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五元五角 | 5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5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訂立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的合同,金額為$4,688,000,000.00(澳門幣肆拾陸億捌仟捌佰萬元整),已獲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13/2012號、第423/2014號、第96/2015號及第4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5,388,000,000.00(澳門幣伍拾叁億捌仟捌佰萬元整);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488,934,325.00 |
2012年 | $ 581,198,420.00 |
2013年 | $ 754,254,687.00 |
2014年 | $ 856,631,745.00 |
2015年 | $ 259,396,014.00 |
2016年 | $ 339,105,351.00 |
2017年 | $ 645,111,130.00 |
2018年 | $ 751,390,523.00 |
2019年 | $ 614,833,429.00 |
2020年 | $ 55,322,934.00 |
2021年 | $ 41,821,442.00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次項目8.051.173.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行人隧道二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2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210,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壹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2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221,000.00 |
2013年 | $ 1,768,000.00 |
2016年 | $ 221,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29.10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廣東大馬路下水道重整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廣東大馬路下水道重整工程」的合同,金額為$70,129,503.00(澳門幣柒仟零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零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28,000,000.00 |
2017年 | $ 42,129,503.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4.115.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富達汽車有限公司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拖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富達汽車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拖車」的合同,金額為$1,330,150.00(澳門幣壹佰叁拾叁萬零壹佰伍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奧雅納工程顧問提供「澳門東區協調發展規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奧雅納工程顧問訂立提供「澳門東區協調發展規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600,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陸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6,640,000.00 |
2017年 | $ 9,130,000.00 |
2019年 | $ 83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提供「澳門輕軌項目的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輕軌項目的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74,318,199.00(澳門幣肆億柒仟肆佰叁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01,707,130.00 |
2017年 | $ 267,877,410.00 |
2018年 | $ 104,733,659.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8.051.148.6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提供「運送動物屠體往市政街市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運送動物屠體往市政街市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03,230.00(澳門幣貳佰貳拾萬叁仟貳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074,750.00 |
2017年 | $ 1,128,48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愕街自動扶梯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7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8,951,795.00(澳門幣壹仟捌佰玖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7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4,908,951.00 |
2015年 | $ 12,606,412.00 |
2016年 | $ 1,436,432.00 |
二、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57.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博多電子用品訂立為交通事務局「供應及安裝車輛檢驗設備及資訊監控系統」的合同,已獲第43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9,260,460.00(澳門幣貳仟玖佰貳拾陸萬零肆佰陸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3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17,556,276.00 |
2016年 | $ 11,704,184.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9、次項目8.051.151.1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權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監獄油漆翻新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625,580.00(澳門幣玖佰陸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8,232,430.00 |
2016年 | $ 1,393,15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072.1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二期——質量控制(機電)」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二期——質量控制(機電)」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915,919.00(澳門幣叁佰玖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575,870.00 |
2017年 | $ 1,382,088.00 |
2018年 | $ 1,382,088.00 |
2019年 | $ 575,873.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20.129.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