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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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博物館和收藏品 五——海事博物館」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三元 | 500,000枚 |
四元五角 | 500,000枚 |
五元五角 | 5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的小型張 | 5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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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陳志威眼中的澳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三元 | 500,000枚 |
四元五角 | 500,000枚 |
五元五角 | 5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的小型張 | 5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0,675,642.61(澳門幣肆仟零陸拾柒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陸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0,675,642.61 | |
總收入 | 40,675,642.6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0,675,642.61 |
總開支 | 40,675,642.61 |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委員:潘永權、劉楚遠、吳潮欣、林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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