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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經第6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6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1 $5,670.00
2 $10,410.00
3 $14,350.00
4 $17,440.00
5 $19,690.00
6 $21,950.00
7 $24,200.00
8人或以上 $26,410.00

二、......

第七條

審批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三、......

四、從家庭總收入中扣除的房屋開支,每月最高金額為澳門幣貳仟肆佰叁拾元。

五、......

第八條

津貼金額

一、......

(一)......

(二)......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3,400.00
中學教育 $3,400.00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2,200.00
中學教育 $2,900.00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修訂如下:

“ 一、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 每月人均收入的限額
1 $14,200
2 $13,200
3 $12,300
4 $11,000
5人或以上 $10,300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國家及地區 每月發放金額
中國 澳門 $3,800
內地 $3,800
台灣 $3,800
香港 $5,800
其他國家和地區 $5,800

七、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350元(澳門幣貳仟叁佰伍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