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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經第6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6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
1 | $5,670.00 |
2 | $10,410.00 |
3 | $14,350.00 |
4 | $17,440.00 |
5 | $19,690.00 |
6 | $21,950.00 |
7 | $24,200.00 |
8人或以上 | $26,410.00 |
二、......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三、......
四、從家庭總收入中扣除的房屋開支,每月最高金額為澳門幣貳仟肆佰叁拾元。
五、......
一、......
(一)......
(二)......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3,400.00 |
中學教育 | $3,400.00 |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2,200.00 |
中學教育 | $2,900.00 |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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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修訂如下:
“ 一、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 | 每月人均收入的限額 |
1 | $14,200 |
2 | $13,200 |
3 | $12,300 |
4 | $11,000 |
5人或以上 | $10,300 |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國家及地區 | 每月發放金額 | |
中國 | 澳門 | $3,800 |
內地 | $3,800 | |
台灣 | $3,800 | |
香港 | $5,800 | |
其他國家和地區 | $5,800 |
七、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350元(澳門幣貳仟叁佰伍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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