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6

刊登日期:

2016.4.11

版數:

311-312

  • 修改經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
  • 第3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經第6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6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1 $5,670.00
    2 $10,410.00
    3 $14,350.00
    4 $17,440.00
    5 $19,690.00
    6 $21,950.00
    7 $24,200.00
    8人或以上 $26,410.00

    二、......

    第七條

    審批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三、......

    四、從家庭總收入中扣除的房屋開支,每月最高金額為澳門幣貳仟肆佰叁拾元。

    五、......

    第八條

    津貼金額

    一、......

    (一)......

    (二)......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3,400.00
    中學教育 $3,400.00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2,200.00
    中學教育 $2,900.00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6

    刊登日期:

    2016.4.11

    版數:

    313

    • 修改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 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貸學金、獎學金、特別助學金每月發放金額,以及旅費津貼及住宿津貼金額的上限。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高等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修訂如下:

    “ 一、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 每月人均收入的限額
    1 $14,200
    2 $13,200
    3 $12,300
    4 $11,000
    5人或以上 $10,300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國家及地區 每月發放金額
    中國 澳門 $3,800
    內地 $3,800
    台灣 $3,800
    香港 $5,800
    其他國家和地區 $5,800

    七、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350元(澳門幣貳仟叁佰伍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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