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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修改如下:

“五、“評審委員會”由公共行政、績效管理和電子政務等領域的專家或人士組成,包括:

(一)行政公職局局長;

(二)澳門大學代表一名;

(三)澳門理工學院代表一名;

(四)旅遊學院代表一名;

(五)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代表一名;

(六)屬公共行政、績效管理或電子政務等領域的專家兩名。

六、上款(二)至(六)項所指的部門及實體的代表和專家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並委任其中一人擔任主席,任期在批示內訂定。

八、第五款(五)項所指代表及(六)項所指的專家,有權因出席會議而收取出席費;出席費的金額相等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者。”

二、廢止上述批示第九款的規定。

三、同一批示第十款改為第九款,並修改如下: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其中設秘書一名,由行政公職局局長指定的人士擔任。秘書以及由其指派的行政公職局的四名工作人員以兼任制度擔任秘書處工作,並可獲發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批示訂定的報酬。”

四、同一批示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分別改為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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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富達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富達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救護車」的合同,金額為$2,860,108.00(澳門幣貳佰捌拾陸萬零壹佰零捌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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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大學——機電及實驗室裝修工程駐工地監察顧問及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6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940,000.00(澳門幣伍佰玖拾肆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6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6年 $ 5,100,000.00
2017年 $ 840,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3.021.179.1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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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ATERLEAU——Beijing GSS em Consórcio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ATERLEAU——Beijing GSS em Consórcio訂立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2,334,110.40(澳門幣伍仟貳佰叁拾叁萬肆仟壹佰壹拾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48,223,759.00
2017年 $ 4,110,351.4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12.00.00.05、次項目8.044.082.06,金額為$20,551,757.00(澳門幣貳仟零伍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整);

經濟分類07.10.00.00.04、次項目8.044.097.06,金額為$27,672,002.00(澳門幣貳仟柒佰陸拾柒萬貳仟零貳元整)。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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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為交通控制系統提供中央控制系統開發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為交通控制系統提供中央控制系統開發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403,840.00(澳門幣肆佰肆拾萬叁仟捌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3,082,688.00
2017年 $ 1,321,152.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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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科學技術協進會提供「編寫小學“常識”教材」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科學技術協進會訂立提供「編寫小學“常識”教材」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900,000.00(澳門幣伍佰玖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2,950,000.00
2017年 $ 2,950,00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一組「局長室」內經濟分類「02.03.08.00.03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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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保安服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提供「體育局管轄的體育設施之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保安服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體育局管轄的體育設施之保安及售票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066,105.92(澳門幣貳仟叁佰零陸萬陸仟壹佰零伍元玖角貳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0,484,593.60
2017年 $ 12,581,512.32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2.02.03管理費及保安」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體育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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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委員會在行政長官範疇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

(二)〔…〕

(三)〔…〕

(四)保安司司長;

(五)〔原(四)項〕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八)〔…〕”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