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10

刊登日期:

2010.2.18

版數:

89-90

  • 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卦 七”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卦 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200,000枚
    澳門幣二元 20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五萬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10

    刊登日期:

    2010.2.18

    版數:

    90

    • 發行並流通以“世界遺產”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的郵資標籤。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世界遺產」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郵資標籤,面額如下:

    澳門幣:五角、一元、一元五角、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10

    刊登日期:

    2010.2.18

    版數:

    90-91

    • 設立博彩委員會。
    被廢止 :
  • 第32/2022號行政法規 - 博彩委員會。
  •  
    已更改 :
  • 第10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  
    廢止 :
  • 第1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一個對未來博彩業的發展和管理作出研究的專責委員會。
  • 第1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2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於經第1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增加第三、第四及第五款。
  •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博彩委員會 - 行政長官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保安司司長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3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第16/2001號法律已全面生效,為配合現實情況及需要,加強對博彩業的規範和監管,完善行業的運作,現時有必要調整經第1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博彩委員會的職能及組成。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博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如下:

    (一)就博彩業的發展作出研究,並制定有關政策;

    (二)訂定規管博彩業所需的規範;

    (三)監管博彩業的發展及運作;

    (四)建議發出相關指引。

    三、委員會在行政長官範疇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當主席不在或出缺時擔任代主席;

    (三)行政法務司司長;

    (四)保安司司長; *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

    (六)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七)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一名;*

    (八)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如有需要,委員會主席可邀請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參與委員會的工作或會議。

    五、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為此,經委員會建議,經濟財政司司長得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用人員,以及徵用或派駐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六、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七、廢止第12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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