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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地下大堂一體化設計連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地下大堂一體化設計連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9,232,670.00(澳門幣壹仟玖佰貳拾叁萬貳仟陸佰柒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0,578,000.00
2016年 $ 8,654,67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3.021.181.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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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消防控制站、海關及治安警察站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4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5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785,000.00(澳門幣肆佰柒拾捌萬伍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957,000.00
2012年 $ 3,509,000.00
2015年 $ 319,000.00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3.021.158.3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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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下環街社會服務綜合大樓建造工程(第一期)——監察——監察延長(IV)」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下環街社會服務綜合大樓建造工程(第一期)——監察——監察延長(IV)」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64,213.33(澳門幣貳佰零陸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叁角叁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236,160.00
2016年 $ 1,828,053.33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4.020.068.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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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工程監察」第二次延續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工程監察」第二次延續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006,217.20(澳門幣肆佰萬零陸仟貳佰壹拾柒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632,969.00
2016年 $ 2,373,248.2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8、次項目8.051.205.1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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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提供「輕軌車廠應急方案的技術援助——第一階段」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車廠應急方案的技術援助——第一階段」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4,063,220.00(澳門幣伍仟肆佰零陸萬叁仟貳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9,768,263.00
2016年 $ 44,294,957.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51.148.5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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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鴻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地磅系統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地磅系統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80,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330,000.00
2016年 $ 1,650,0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9、次項目8.044.100.1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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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北安區道路重整——北安碼頭周邊路網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4,506,680.00(澳門幣叁仟肆佰伍拾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整),已獲第40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1,420,391.80(澳門幣叁仟壹佰肆拾貳萬零叁佰玖拾壹元捌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17,253,340.00
2014年 $ 7,929,692.00
2015年 $ 6,237,359.80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1、次項目8.051.231.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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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祖國山河——黃河」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450,000枚
二元 450,000枚
二元 450,000枚
二元 450,000枚
二元 450,000枚
二元 450,000枚
二元 450,000枚
二元 450,000枚
二元 450,000枚

含一套九枚郵票之小本票,

每冊售價為二十五元 100,000冊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四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十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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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松樹尾社區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監察——延長監察(II)」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松樹尾社區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監察——延長監察(II)」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159,369.60(澳門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叁佰陸拾玖元陸角)。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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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氹仔聚龍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延期」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氹仔聚龍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延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62,666.67(澳門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陸角柒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640,000.00
2017年 $ 1,322,666.67

二、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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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33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

家團成員人數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1 4,050.00
2 7,440.00
3 10,250.00
4 12,460.00
5 14,070.00
6 15,680.00
7 17,290.00
8人或以上 18,8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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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科研基地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577,760.00(澳門幣陸佰伍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5,262,208.00
2013年 $ 986,664.00
2015年 $ 328,888.00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3.021.158.1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