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一)......
(二)......
(三)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商住或工業用途。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於核准本規章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起計八年內且須在工程施工前向房屋局遞交。
二、......
三、......
(一)......
(二)......
(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註: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廢止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但不影響該等批示繼續適用於在本批示生效之日前已提交的申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一) ......
(二)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商住或工業用途。
三、......
四、......
(一)......
(二)......”
二、經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附件所載的申請表,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申請表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註: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廢止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但不影響該等批示繼續適用於在本批示生效之日前已提交的申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一)......
(二)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商住或工業用途。
三、......”
二、經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附件所載的申請表,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申請表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一)......
(二)......
(三) ......
(四) ......
二、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上款所指的樓宇須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商住或工業用途。”
二、經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附件所載的申請表,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申請表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註:第18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廢止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1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1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但不影響該等批示繼續適用於在本批示生效之日前已提交的申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一)......
(二)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商住或工業用途。”
二、經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附件所載的申請表,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申請表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一)......
(二)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商住或工業用途。
一、......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六) ......
(七) 固定於外牆、天台、退縮平台或平台上的水塔連支架。
二、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僭建物拆卸工程須和同款(三)項至(七)項所指的任一工程一併執行,才可獲批資助。
三、......
(一) ......
(二) ......
(三)......”
二、經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附件一及附件二,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編號 | 可獲資助的僭建物拆卸工程(註一) | 計算單位 (註二) |
資助額 (澳門元) |
1 | 固定於外牆上的空調壓縮機支架或晾衣架 | 每組 | 200 |
2 | 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的公共通道上的閘門(註三) | 每組 | 250 |
3 | 露台或外牆上的花籠、花架或簷篷 | 每米 (註四) |
250 |
4 | 固定於天台、退縮平台、天井或平台上的頂篷 | 每一平方米投影面積 | 400 |
5 | 天台、退縮平台、天井或平台上附有間隔牆的建築物 | 每一平方米投影面積 | 700 |
6 | 外牆上的排氣管道 | 排氣管道所延伸的每一樓層 (註五) |
800 |
7 | 固定於外牆、天台、退縮平台或平台上的水塔連支架 | 每個 (註六) |
3000 |
註一:在提交申請之日,如申請人屬於獲社會工作局發出經濟援助金的受益人,則本表所指的資助額提高百分之五十。
註二:以平方米或米作為計算批給的資助額的計算單位,如有關平方米或米出現小數點,則小數點後進位計算。
註三:拆卸工程須把閘門、門框及其周邊的支架拆除。
註四:長度以沿露台或外牆水平量度計算。
註五:為計算資助額的效力,倘排氣管道只在一個樓層範圍內,不可獲批資助;倘排氣管道延伸兩層或以上樓層,則以延伸的樓層數減一計算。
註六:拆卸工程須把水塔及其周邊的支架拆除。
經聽取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兩類殘疾津貼的金額分別調整為:
普通殘疾津貼 | 每年澳門幣七千五百元; |
特別殘疾津貼 | 每年澳門幣一萬五千元。 |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