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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七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五元五角 | 500,000枚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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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考慮到由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宗旨為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的工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源;
考慮到由中國與七個葡語國家所簽署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而確定設立的秘書處屬常設性質;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進一步加強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輔助及支援秘書處的工作,以便其落實擬實施的計劃和方案。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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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松山行人隧道和羅理基博士大馬路行人天橋系統——研究連探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松山行人隧道和羅理基博士大馬路行人天橋系統——研究連探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490,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玖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245,000.00 |
2016年 | $ 1,245,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7、次項目8.051.28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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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堤堰及周邊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堤堰及周邊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912,640.00(澳門幣叁佰玖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374,880.00 |
2016年 | $ 2,537,76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9、次項目8.044.100.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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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177,525.14(澳門幣捌佰壹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壹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8,177,525.14 | |
總收入 | 8,177,525.1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8,177,525.14 |
總開支 | 8,177,525.14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委員:李天碩,甄美娟,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羅嘉賢,陳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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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關福利會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638,521.96(澳門幣壹佰陸拾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玖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638,521.96 | |
總收入 | 1,638,521.9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638,521.96 |
總開支 | 1,638,521.96 |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於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海關關長 賴敏華——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冼桓球—— 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海關關務督察 林彩虹——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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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514,749.31(澳門幣壹仟玖佰伍拾壹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叁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9,514,749.31 | |
總收入 | 19,514,749.3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9,514,749.31 |
總開支 | 19,514,749.31 |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穗文——委員:鄧應銓、蕭錦明、郭趣歡、黃羨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250,744.29(澳門幣柒佰貳拾伍萬零柒佰肆拾肆元貳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250,744.29 | |
總收入 | 7,250,744.2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250,744.29 |
總開支 | 7,250,744.29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檢察長:葉迅生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0,597,398.79(澳門幣叁仟零伍拾玖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柒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0,597,398.79 | |
總收入 | 30,597,398.7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9-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0,597,398.79 |
總開支 | 30,597,398.79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韋海揚——委員:李鑄新;歐偉燊;李少容;陸麗芬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932,585.74(澳門幣壹仟貳佰玖拾叁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柒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2,932,585.74 | |
總收入 | 12,932,585.7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2,932,585.74 |
總開支 | 12,932,585.74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朱國宏、薛榮滔、顏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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