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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22,686.24(澳門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貳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審計署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522,686.24
    總收入 522,686.24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1-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522,686.24
    總開支 522,686.24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葡文版本

第21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收費表,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收費表

名稱

單位

金額
(澳門幣)

備註

批發市場場地租金

平方米/月

122.00

批發攤位

48.00

批發攤位的閣樓

平方米/月

100.00

供作銀行場所的場地

平方米/月

80.00

供作飲食場所的場地

預先申請場地單次使用及管理費

(11:00至21:00)
每輛車/次

250.00

當所有供貨物擺賣及/或倉存地方已出租時進行

進入及通行費

日間(07:00至21:00)
(每輛車/月)

360.00

採用月票制度

夜間(21:00至07:00)
(每輛車/月)

500.00

批發市場管理費

攤位或場所/月

450.00

批發攤位及銀行場所

600.00

飲食場所

禽鳥及品種細小動物接收及儲存費

雞或火雞/隻

1.00

鴨或鵝/隻

1.50

鴿子/隻

0.30

鵪鶉/隻

0.10

其他禽鳥/隻

0.30

品種細小的動物/隻

0.20

 

葡文版本

第2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舊街小巷」為題,屬普通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500,000枚
二元五角 300,000枚
三元 500,000枚
三元五角 300,000枚
四元 300,000枚
四元五角 500,000枚
五元 500,000枚
五元五角 300,000枚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