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340,389.06(澳門幣貳佰叁拾肆萬零叁佰捌拾玖元零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340,389.06 | |
總收入 | 2,340,389.0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340,389.06 |
總開支 | 2,340,389.06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高炳坤——委員:José Francisco de Sequeira,林宇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03,724,422.12(澳門幣貳億零叁佰柒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壹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03,724,422.12 | |
總收入 | 203,724,422.1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03,724,422.12 |
總開支 | 203,724,422.12 |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慶庭——委員:周信余、陳日鴻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敬老金的金額調整為每年$7,500.00(澳門幣柒仟伍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鑒於金融情報辦公室仍須執行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三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3,158.37(澳門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伍拾捌元叁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13,158.37) | |
總收入 | (113,158.3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5-02-0 | 02-02-05-00-00 | 膳食 | (90,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2-00-00 | 設施之負擔 | ||
5-02-0 | 02-03-02-01-00 | 電費 | (23,158.37) |
總開支 | (113,158.37)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黄穗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代副主席:李榮勝(海事及水務局船舶及船員廳廳長)——秘書:鄧應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委員:Maria Helena Azevedo Correia de Paiva(財政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315,675.05(澳門幣肆佰叁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零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315,675.05 | |
總收入 | 4,315,675.0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315,675.05 |
總開支 | 4,315,675.05 |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於法務公庫——行政委員會——主席:劉德學——委員:甄倩敏、李勝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79,870.55(澳門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元伍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79,870.55 | |
總收入 | 479,870.5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79,870.55 |
總開支 | 479,870.55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由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替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註:“ex.”之意思為部分
a)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五千克;
b)不論透過發酵物質或其他來源,所有以容積計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酒精飲料;
c)每枝雪茄之重量不得超過三克;
d)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五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