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2

刊登日期:

2012.3.12

版數:

212-214

  • 修改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
被廢止 :
  • 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更新《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
  •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及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並規定民政總署有權限對進口及轉運載於附件三內的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市政署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一,由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替代。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

    (述於第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I II III
    貨物名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
    (第五修訂版)
    數量
    乳類製品;禽蛋,第 0407.11.00 至 0407.29.90 項所列的鮮禽蛋除外;天然蜜糖;未列明食用動物產品 第四章 1千克(a)
    鱗莖、塊莖、塊根、球莖、根頸及根莖,在休眠中、生長中、或開花中;菊苣及根,但第 12.12節的根除外 0601 1千克(a)
    其他活植物(包括其根),插枝及接枝;蘑菇菌絲 0602 1千克(a)
    食用蔬菜及某些根及塊莖,不包括第07.04 及07.05 節、第 0709.70.00、0709.99.40、0709.99.60 及 0709.99.90 項的有葉植物 第七章 1千克(a)
    食用水果及硬殼果;柑橘屬水果或甜瓜的外皮 第八章 1千克(a)
    種子、果實及孢子,供播種用 1209 1千克(a)
    甘蔗,新鮮、冰鮮、冷凍或乾,不論是否經研磨 1212.93.00 1千克(a)
    豬脂肪(包括豬油)及家禽脂肪,但第 02.09或15.03節所列的除外 1501 1千克(a)
    人造牛油;動物或植物油、脂或第十五章內各種油、脂的餾分物製成的食用混合物或製品,但第15.16節的食用油、脂或其餾分物除外 1517 1千克(a)
    雪糕及其他冰製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2105.00.00 1千克(a)
    以容量計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十的飲料(b) ex.2205,
    ex.2206,
    ex.2208
    1公升
    零售的貓狗食品 2309.10.11,
    2309.10.19,
    2309.10.91,
    2309.10.99
    1千克(a)
    含煙草的雪茄(c) 2402.10.00 10枝(d)
    含煙草的小雪茄 2402.10.00 50枝(d)
    含煙草的香煙 2402.20.00 100枝(d)
    其他加工的煙草及煙草代替製品;“均化”或“再造”煙草;煙草提煉物及精華 2403 100克(d)
    動物或植物肥料,不論是否相互混合或經化學處理;經混合或化學處理動物或植物產品製成的肥料 3101.00.00 1千克(a)
    殺蟲劑、殺鼠劑、殺菌劑、除草劑、抗萌產品及植物生長調節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製成零售形狀、零售包裝、製劑或製品(例如:經硫磺處理的帶、殺蟲燈芯及蠟燭、捕蠅紙) 3808 0.5千克(a)

    註:“ex”之意思為部分

    a)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五千克;

    b)不論透過發酵物質或其他來源,所有以容積計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酒精飲料;

    c)每枝雪茄之重量不得超過三克;

    d)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克。

    法規:

    第4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2

    刊登日期:

    2012.3.12

    版數:

    214-215

    • 許可訂立提供“C580監察“C380——輕軌一期車廠地基建造工程及C385——輕軌一期車廠上蓋建造工程””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4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4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輕軌交通系統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C580監察“C380——輕軌一期車廠地基建造工程及C385——輕軌一期車廠上蓋建造工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C580監察“C380——輕軌一期車廠地基建造工程及C385——輕軌一期車廠上蓋建造工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9,368,5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 叁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7,100,000.00
    2013年 $ 9,669,000.00
    2014年 $ 10,734,000.00
    2015年 $ 1,865,5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5、次項目8.051.163.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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