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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50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收益項目 | 金額 |
11-00 | 法定收入及特區預算轉移收入 | 18,500,000.00 | |
11-07 | 特區預算轉移、補貼及補助 | 18,500,000.00 | |
74 | 營運津貼 | 18,500,000.00 | |
總收入 | 18,500,000.00 |
單位: 澳門幣 |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費用項目 | 金額 |
23-00 |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 | 434,500.00 | |
61 | 銷售貨品及耗用材料成本 | 405,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28,000.00 | |
69 | 非常支出及損耗 | 1,500.00 | |
24-00 | 財務費用及損失 | 6,000.00 | |
24-10 | 其他財務費用 | 6,000.00 | |
68 | 財務支出及損耗 | 6,000.00 | |
25-00 | 人事費用 | 14,861,500.00 | |
25-01 | 工資及薪金 | 11,006,000.00 | |
64 | 人事費用 | 11,006,000.00 | |
25-02 |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 2,215,5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3,500.00 | |
64 | 人事費用 | 2,212,000.00 | |
25-03 |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 1,550,000.00 | |
64 | 人事費用 | 1,550,000.00 | |
25-10 | 其他人事費用 | 90,000.00 | |
64 | 人事費用 | 90,000.00 | |
26-00 |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 2,948,000.00 | |
26-01 |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 | 494,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492,000.00 | |
65 | 其他經營成本 | 2,000.00 | |
26-02 |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 | 582,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582,000.00 | |
26-03 | 維修及保養 | 263,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263,000.00 | |
26-04 | 辦公室用品及其他非耐用品 | 252,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252,000.00 | |
26-05 | 租金及租賃費用 | 2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20,000.00 | |
26-06 |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 | 366,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366,000.00 | |
26-07 | 廣告費及宣傳品 | 67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670,000.00 | |
26-08 | 保險費 | 81,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78,000.00 | |
64 | 人事費用 | 3,000.00 | |
26-09 |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 5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50,000.00 | |
26-10 | 雜項支出 | 170,000.00 | |
62 | 外部供應及服務 | 112,000.00 | |
65 | 其他經營成本 | 55,000.00 | |
69 | 非常支出及損耗 | 3,000.00 | |
29-00 | 其他費用及損失 | 250,000.00 | |
29-01 | 資產處理損失 | 170,000.00 | |
69 | 非常支出及損耗 | 170,000.00 | |
29-02 | 會費及捐贈 | 80,000.00 | |
65 | 其他經營成本 | 80,000.00 | |
總費用 | 18,500,000.00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郵政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梁祝艷,溫美蓮,吳美琪,梁敬賢,劉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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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2010-2020)中期檢討」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2010-2020)中期檢討」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642,000.00(澳門幣伍佰陸拾肆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821,000.00 |
2015年 | $ 1,128,400.00 |
2016年 | $ 1,692,6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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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青洲坊LOTE4地段房屋局辦公室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青洲坊LOTE4地段房屋局辦公室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5,213,790.00(澳門幣肆仟伍佰貳拾壹萬叁仟柒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6,000,000.00 |
2015年 | $ 39,213,79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6.010.03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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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建和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青洲坊LOTE4地段房屋局辦公室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和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青洲坊LOTE4地段房屋局辦公室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80,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53,333.30 |
2015年 | $ 1,226,666.7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6.010.035.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 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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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提供「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訂立提供「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065,089.00(澳門幣捌佰零陸萬伍仟零捌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344,181.50 |
2015年 | $ 6,720,907.5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44.085.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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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聯營體提供「澳門輕軌延伸橫琴線深化研究及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聯營體訂立提供「澳門輕軌延伸橫琴線深化研究及設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9,980,000.00(澳門幣捌仟玖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35,992,000.00 |
2015年 | $ 35,992,000.00 |
2016年 | $ 8,998,000.00 |
2020年 | $ 8,998,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7、次項目8.051.148.4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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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訂立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的合同,已獲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1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688,000,000.00(澳門幣肆拾陸億捌仟捌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488,934,325.00 |
2012年 | $ 581,198,420.00 |
2013年 | $ 754,254,687.00 |
2014年 | $ 1,378,496,729.00 |
2015年 | $ 1,254,988,459.00 |
2016年 | $ 209,473,378.00 |
2017年 | $ 20,654,002.00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8.051.173.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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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媽閣交通樞紐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38,000,000.00(澳門幣壹拾貳億叁仟捌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85,700,000.00 |
2015年 | $ 334,260,000.00 |
2016年 | $ 297,120,000.00 |
2017年 | $ 297,120,000.00 |
2018年 | $ 123,80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8、次項目8.051.20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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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428,000.00(澳門幣陸佰肆拾貳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4,821,000.00 |
2013年 | $ 1,285,600.00 |
2014年 | $ 321,400.00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4、次項目3.021.158.1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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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行人隧道二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行人隧道二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5,458,977.00(澳門幣肆仟伍佰肆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2,000,000.00 |
2015年 | $ 24,000,000.00 |
2016年 | $ 9,458,977.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3、次項目8.051.229.2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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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宣傳廣告計劃並刊登在《澳門月刊》」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訂立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宣傳廣告計劃並刊登在《澳門月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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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濠江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專版並刊登在《濠江日報》」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濠江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專版並刊登在《濠江日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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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TN27地段周邊道路及排放網絡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2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6,163,000.00(澳門幣叁仟陸佰壹拾陸萬叁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36,141,172.00 |
2014年 | $ 21,828.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4、次項目6.020.043.1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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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為各口岸增加60條旅客自助過關閘機及配套連保養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為各口岸增加60條旅客自助過關閘機及配套連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2,907,284.00(澳門幣陸仟貳佰玖拾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8,593,424.00 |
2018年 | $ 6,078,465.00 |
2019年 | $ 6,078,465.00 |
2020年 | $ 6,078,465.00 |
2021年 | $ 6,078,465.00 |
二、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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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客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客車的合同,金額為$2,186,410.00(澳門幣貳佰壹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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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指模卡電子化」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指模卡電子化」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500,0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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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交通事務局中華廣場三樓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交通事務局中華廣場三樓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1,297,295.00(澳門幣壹仟壹佰貳拾玖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6,213,513.00 |
2015年 | $ 5,083,782.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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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博多電子用品為交通事務局「供應及安裝車輛檢驗設備及資訊監控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博多電子用品訂立為交通事務局「供應及安裝車輛檢驗設備及資訊監控系統」的合同,金額為$29,260,460.00(澳門幣貳仟玖佰貳拾陸萬零肆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5,852,092.00 |
2015年 | $ 23,408,368.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8.051.151.1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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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澳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筷子基北灣污水泵站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9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726,665.70(澳門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柒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4,809,941.28 |
2013年 | $ 7,832,317.36 |
2014年 | $ 84,407.06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6、次項目8.044.087.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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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昇達廢料處理(澳門)有限公司提供「飛灰存放區的營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昇達廢料處理(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飛灰存放區的營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611,915.00(澳門幣柒佰陸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248,895.00 |
2015年 | $ 6,363,02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1、次項目8.044.102.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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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澳門槍店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的分段支付,金額為$2,877,010.00(澳門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仟零壹拾元整),已獲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整體費用減少為$2,727,410.00(澳門幣貳佰柒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元整);
然而,鑑於物品延遲交付,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487,410.00 |
2015年 | $ 2,240,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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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奧斯——得寶合作經營體訂立執行「司法警察局新華大廈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15,282,200.00(澳門幣壹億壹仟伍佰貳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整),已獲第16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108,507,632.60(澳門幣壹億零捌佰伍拾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陸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97,036,137.60 |
2013年 | $ 7,590,037.80 |
2014年 | $ 3,881,457.20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二章「司法警察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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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批准與國際民航組織簽署提供「設置及安裝航行情報管理系統」服務合作議定書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提供「設置及安裝航行情報管理系統」服務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25,618,440.00(澳門幣貳仟伍佰陸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271,820.00 |
2015年 | $ 24,346,62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航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航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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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Koelnmesse Pte. Ltd.提供「澳門國際品牌連鎖加盟展2014及2015承辦機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Koelnmesse Pte. Ltd.訂立提供「澳門國際品牌連鎖加盟展2014及2015承辦機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700,000.00(澳門幣玖佰柒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4,850,000.00 |
2015年 | $ 4,85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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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提供「在“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旗下頻道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在“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旗下頻道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5,579,152.00(澳門幣貳仟伍佰伍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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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康福貢膳股份有限公司「為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取得膳食供應服務(服務期間: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康福貢膳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取得膳食供應服務(服務期間: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合同,金額為$11,543,580.00(澳門幣壹仟壹佰伍拾肆萬叁仟伍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7,695,720.00 |
2016年 | $ 3,847,860.00 |
二、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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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執行「健康生活教育園地裝修承攬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健康生活教育園地裝修承攬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8,542,227.50(澳門幣壹仟捌佰伍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8,300,000.00 |
2015年 | $ 10,242,227.5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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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德——建利——中國路橋——新力合作經營執行「九澳安老院及康復醫院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建利——中國路橋——新力合作經營訂立執行「九澳安老院及康復醫院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49,920,000.00(澳門幣貳億肆仟玖佰玖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62,500,000.00 |
2015年 | $ 40,000,000.00 |
2016年 | $ 87,500,000.00 |
2017年 | $ 59,92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5.020.144.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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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監察延期II」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監察延期II」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0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500,000.00 |
2015年 | $ 3,00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1、次項目6.020.041.4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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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擴建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擴建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319,000.00(澳門幣捌佰叁拾壹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423,000.00 |
2015年 | $ 5,076,000.00 |
2016年 | $ 2,82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3、次項目2.020.151.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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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香港瑞沃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新城填海區E1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香港瑞沃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新城填海區E1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19,496,642.90(澳門幣肆億壹仟玖佰肆拾玖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05,000,000.00 |
2015年 | $ 150,000,000.00 |
2016年 | $ 164,496,642.9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1、次項目8.090.280.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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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陳浩軍建築師提供「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陳浩軍建築師訂立提供「氹仔東北馬路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7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57,000.00 |
2015年 | $ 1,256,000.00 |
2016年 | $ 157,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1、次項目5.020.15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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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路環——九澳隧道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路環——九澳隧道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55,928.50(澳門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8,255.80 |
2015年 | $ 99,069.60 |
2016年 | $ 99,069.60 |
2017年 | $ 49,533.5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7、次項目8.051.198.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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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46,868,168.00(澳門幣肆億肆仟陸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整),已獲第2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12/2008、187/2009及16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74,056,174.90(澳門幣叁億柒仟肆佰零伍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玖角);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6年 | $ 111,717,042.00 |
2007年 | $ 74,588,656.50 |
2008年 | $ 37,226,137.90 |
2009年 | $ 96,945,887.30 |
2010年 | $ 50,283,393.00 |
2014年 | $ 1,576,714.24 |
2015年 | $ 1,718,343.96 |
二、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7、次項目8.090.208.05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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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連接線——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連接線——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70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柒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370,000.00 |
2015年 | $ 11,210,000.00 |
2016年 | $ 1,120,000.00 |
* 請查閱:更正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3、次項目8.051.276.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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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提供「“環保Fun”之減廢回收攞滿Fun」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訂立提供「“環保Fun”之減廢回收攞滿Fun」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49,964.00(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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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7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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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為外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外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796,830.00(澳門幣伍佰柒拾玖萬陸仟捌佰叁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898,415.00 |
2016年 | $ 2,898,415.00 |
二、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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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及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非醫院藥集內藥物」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非醫院藥集內藥物」的合同,金額為$185,526,391.30(澳門幣壹億捌仟伍佰伍拾貳萬陸仟叁佰玖拾壹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4年 | $ 4,965,009.00 |
2015年 | $ 54,615,099.40 |
康泰行
2014年 | $ 528,784.60 |
2015年 | $ 5,816,630.4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4年 | $ 7,666,794.60 |
2015年 | $ 84,334,740.4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4年 | $ 2,299,944.40 |
2015年 | $ 25,299,388.5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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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政府數據中心運作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高威電信(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政府數據中心運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725,640.00(澳門幣叁佰柒拾貳萬伍仟陸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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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法學院、教育學院、設計學院及學生活動中心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0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59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玖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306,000.00 |
2012年 | $ 3,672,000.00 |
2013年 | $ 306,000.00 |
2014年 | $ 306,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4、次項目3.021.158.2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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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為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及內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及內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的合同的附加合同,金額為$5,597,025.00(澳門幣伍佰伍拾玖萬柒仟零貳拾伍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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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980,000,000.00(澳門幣玖億捌仟萬元整),已獲第24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0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913,416,212.07(澳門幣玖億壹仟叁佰肆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零柒分),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245,000,000.00 |
2012年 | $ 571,998,222.32 |
2013年 | $ 32,659,407.82 |
2014年 | $ 63,758,581.93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0、次項目6.020.047.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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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新泵站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8,519,091.90(澳門幣叁仟捌佰伍拾壹萬玖仟零玖拾壹元玖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19,259,545.95 |
2014年 | $ 13,259,545.95 |
2015年 | $ 6,000,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5、次項目8.044.109.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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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執行「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1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39,963,209.30(澳門幣壹億叁仟玖佰玖拾陸萬叁仟貳佰零玖元叁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1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48,137,704.73 |
2014年 | $ 71,825,504.57 |
2015年 | $ 20,000,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6、次項目8.051.187.0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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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鴻偉工程有限公司「向仁伯爵綜合醫院供應及安裝電話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向仁伯爵綜合醫院供應及安裝電話系統」的合同,金額為$31,946,981.00(澳門幣叁仟壹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7,986,745.25 |
2015年 | $ 23,960,235.75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8、次項目4.020.09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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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權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監獄油漆翻新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權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監獄油漆翻新工程」的合同,金額為$9,625,580.00(澳門幣玖佰陸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223,550.00 |
2015年 | $ 7,402,03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2.020.072.1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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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東亞運大馬路設置單車徑工程——第三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東亞運大馬路設置單車徑工程——第三期」的合同,金額為$25,360,45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叁拾陸萬零肆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6,037,701.00 |
2015年 | $ 9,322,749.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7.020.331.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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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友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與澳門三育中學之間地段設計及建造運動場」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8,253,314.50(澳門幣貳仟捌佰貳拾伍萬叁仟叁佰壹拾肆元伍角),已獲第40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基於工程的調整,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28,201,595.90(澳門幣貳仟捌佰貳拾萬零壹仟伍佰玖拾伍元玖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7年 | $ 26,791,515.90 |
2014年 | $ 1,410,080.00 |
二、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4、次項目7.020.158.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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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陳鳴個人企業主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第2地段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編製計劃」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陳鳴個人企業主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第2地段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600,000.00(澳門幣叁佰陸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240,000.00 |
2017年 | $ 180,000.00 |
2018年 | $ 18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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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新批發市場設計連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新批發市場設計連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142,624.00(澳門幣捌佰壹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339,276.00 |
2015年 | $ 4,071,312.00 |
2016年 | $ 3,732,036.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6、次項目8.071.004.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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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新批發市場設計連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新批發市場設計連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73,080.00(澳門幣貳佰壹拾柒萬叁仟零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90,545.00 |
2015年 | $ 1,086,540.00 |
2016年 | $ 995,995.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6、次項目8.071.004.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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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提供「資訊技術支援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資訊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38,650.00(澳門幣貳佰叁拾叁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559,100.00 |
2016年 | $ 779,550.00 |
二、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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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建設——設計諮詢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建設——設計諮詢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1,766,750.00(澳門幣貳億零壹佰柒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0,176,675.00 |
2015年 | $ 99,183,225.00 |
2016年 | $ 41,232,840.00 |
2017年 | $ 41,174,01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8、次項目2.020.161.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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