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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向南海企業有限公司租賃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具寫字樓用途的A15至N15的14個獨立單位,以及具停車場用途的AC/V1部分獨立單位,其相對應為地庫第一層第4、36、45、46號,地庫第二層第15、27號及地庫第五層第17、18、21至32號共20個車位予新聞局使用,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海企業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具寫字樓用途的A15至N15的14個獨立單位,以及具停車場用途的AC/V1部分獨立單位,其相對應為地庫第一層第4、36、45、46號,地庫第二層第15、27號及地庫第五層第17、18、21至32號共20個車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2,480,585.00(澳門幣貳佰肆拾捌萬零伍佰捌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318,287.50 |
2007年 | $ 2,162,297.5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 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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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友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與澳門三育中學之間地段設計及建造運動場」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友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與澳門三育中學之間地段設計及建造運動場」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8,253,314.50(澳門幣貳仟捌佰貳拾伍萬叁仟叁佰壹拾肆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1,301,325.80 |
2007年 | $ 16,951,988.7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次項目7.020.158.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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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殷理基有限公司供應「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運動器材」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殷理基有限公司訂立「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運動器材」的供應合同,金額為$8,749,833.45(澳門幣捌佰柒拾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圓肆角伍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5,249,900.00 |
2007年 | $ 3,499,933.45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4、次項目7.020.233.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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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為澳門保安部隊資訊網絡提供維修保養及支援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資訊網絡提供維修保養及支援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59,680.00(澳門幣伍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513,040.00 |
2008年 | $ 46,640.00 |
二、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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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ATAL Engineering Limited/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Hong Kong) Limited聯營公司執行「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第二期設計及建造」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ATAL Engineering Limited/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Hong Kong) Limited聯營公司訂立「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第二期設計及建造」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9,440,0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肆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5,888,000.00 |
2007年 | $ 23,552,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6、次項目8.044.051.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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