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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45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建設——道路設施——澳門連接線——編製計劃」服務……”
應改為:“……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連接線——編製計劃」服務……”。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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